「台灣轉型正義再來該如何?」公聽會|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理事長發言​全文

今天要和大家報告,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簡稱真促會)自促轉條例通過以來,對台灣轉型正義工作的基本看法。基於這個看法,我將代表真促會對《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修正草案提出建議和表達疑慮。​
台灣轉型正義工作有一個總體目標。它是形塑台灣的民主文化,促進不同群體的相互理解,共同營造共生的民主社會。​
這個總體目標應該要貫穿每項轉型正義工作。我們常會專注在單一的轉型正義工作,而忘記了這個總目標。​
在這個總體目標之下,國家的轉型正義機構有三個主要任務:​
第一個任務,轉型正義機構要積極、主動地「帶領社會對話、提出公共論述」。這是轉型正義最重要的核心工作。​
帶領社會對話,是指帶領社會討論轉型正義工作涉及的 #倫理和政治議題。這些議題,舉例來說,包括: #如何評價威權政治領袖#加害者的識別和究責、以及 #被害者中的共產黨員問題 等等。​
在帶領社會討論這些議題的過程中,轉型正義機構要 #謹慎評估 所有的證據、法理論述、價值排序,做出審慎的判定,提出 #公共論述。​
這些議題牽涉到價值和歷史意識的衝突,社會很難有共識。但是轉型正義機構提出的公共論述,至少能讓社會大眾了解我們面臨的道德難題。也讓社會大眾了解不同群體的立場,以及所處的歷史情境。即使無法達成共識,這些理解仍然有助於民主共生。​
以上,「帶領社會對話、提出公共論述」是轉型正義的首要核心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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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兩項任務是總結報告的撰寫,包括真相報告以及政策規劃之撰寫。​
這裡有一個關鍵重點必須提醒:這三項任務之間有一個有機的關係,第一個任務是其他兩個任務的前提和基礎。​
促轉會撰寫的 #總結報告層次(Final Report) 的真相,沒有經過反方質疑的社會對話以及公共論述過程,恐怕無法促進不同族群的理解,無助於營造民主社會。​
同樣地,促轉會提出來比較具有爭議性的規劃,例如:中正紀念堂的處理、移除威權象徵、究責加害者,沒有經過社會對話以及提出公共論述的過程,恐怕只會加劇社會的誤解和對立,無助於建立民主文化。​
台灣轉型正義進程當前最大的問題就是促轉會沒有進行最重要的「帶領社會對話、提出公共論述」的任務,它就直接去做「具體執行」的工作。​
因此促轉會的運作,出現了三個問題:​
一、 東廠事件導致促轉會沒有社會信任,無法帶領社會討論、提出公共論述。​
二、 促轉會直接執行的結果,加劇了不同群體的衝突。結果因為社會衝突成本太高,既無法推動爭議性高的作為,例如中正紀念堂的處理,甚至只能採取我們難以理解的妥協作法,例如移除威權象徵變成移除威權意涵。​
三、 在具體執行工作上,以促轉會的運作經驗,即使它作為二級獨立機關,有法定職權,它四年來也無法要求文化部、教育部、衛福部、國防部和法務部的有效配合。結果是轉型正義的執行工作被圈限在促轉會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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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去年才 #退而求其次、再其次,呼籲促轉會應該依法完成總結報告後,和相關機關進行業務銜接,將促轉會已經在執行的「比較少爭議性的轉型正義工作」散入相關部會。​
但是我們同樣了解散入部會可能的弊端――轉型正義具有高度的政治性,一般的公務員不願意積極任事;公務員可能不了解轉型正義的精神;各部會如果要進行高度爭議的轉型正義工作,我們要防範可能對民主造成傷害。​
因此,我們對促轉條例修正草案的建議如下:​
▶ 條例中應該明訂行政院一年召開轉型正義會報三至四次,並定期召開。我們知道行政院過去針對食安會報、治安會報、性平會,不是沒有召開會議,就是開會次數不符合章程規定。院長必須定期開轉型正義會報,民間才得以定期了解和監督行政院的工作狀況。​
▶ 條例中應該明訂行政院長必須每兩年在施政報告中提出年度轉型正義進度報告。除了讓民間可以監督政府施行轉型正義的進度,也為台灣社會留下轉型正義進度的重要紀錄。​
▶ 平復司法不法,不適合由法務部當主管機關。因為法務部屬於行政部門,讓行政權可以撤銷司法權的判決,違背了權力分立的基本原理。​
▶ 識別與處置加害者,不適合由法務部當主管機關。因為它很可能在選舉時,成為政治工具。​
最後,關於識別與加害者究責、移除威權象徵遇到的威權政治領袖的評價等,這些涉及高度倫理和政治爭議的議題,在缺乏轉型正義機構「帶領社會對話、提出公共論述」的前提下,各部會恐怕需要審慎考慮,對民主文化建立、族群相互理解和民主共生,可能造成的傷害。​
在政治領導人與促轉會主事者消磨下,2018年曾經有過的推動轉型正義核心工作的機會已經在流失,轉型正義工作在時機轉移之下,恐怕已遇到階段性阻力,有待日後再造機會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