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戒嚴無效 政治受難者聲請釋憲盼平反

資料來源:中央社2008/6/12

(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十二日電)部分政治受難者主張台灣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並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宣布戒嚴的法定要件,應屬無效,今天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希望能夠為政治受難者平反。釋憲代理人、律師陳達成指出,若釋憲結果指戒嚴確實無效,將進一步向政府聲討過去在戒嚴時期遭沒收的財產。

台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及台灣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等團體,今天由前國策顧問謝聰敏及三位委任律師代表,向司法院遞交聲請釋憲案。

陳達成表示,1949年五月十九日,當時的台灣省主席兼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宣布台灣「全省戒嚴」 (戒字第一號)。但當時台灣並非戒嚴法第二條所定的接戰地域,也非第三條所謂的「猝受敵匪攻圍」地區,根本不合乎宣告戒嚴的法定要件。

他指出,戒嚴宣告後,並沒有呈請行政院提交立法院追認,也未經總統宣告,因此依當時的憲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一項,以及戒嚴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台灣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無法律依據,也不符合憲法所定的程序要件,應為無效。

陳達成說,法律行為的無效,是自始、當然、確定無效的,不因事後補救而得以「死而復活」,因此無效的戒嚴令不因行政院於1959年的修正而變為有效。若戒嚴是無效的,那麼在此期間內被軍事審判機關判處死刑、進而被槍決的百姓不就是無辜枉死?難道不應向政府討回公道?政治犯被沒收的財產不應向政府要回來?

他說,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是為了究明戒嚴與解嚴的真相。若確認戒嚴無效,將全面向政府請求賠償,並請求發還戒嚴時期遭政府沒收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