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轉條例通過了但是…/你想知道的轉型正義十個問題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通過之後社會有很多討論的聲音,其中有些爭議或者是困惑,我們整理一些QA給大家參考。

一、轉型正義為什麼只針對國民黨,這是政治追殺?!
轉型正義是在檢討、反省統治者與國家機器,如何因為權力不受節制而扭曲國家體制、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國民黨是戒嚴時期的唯一執政黨,也是許多政策的討論和決策所在。要檢討戒嚴時期的國家機器作為,很難排除這個選擇。民主化後的政府當然也會有各種抵觸正義原則的作為,但已有憲法提供的權利清單和權力分立制衡機制。一般人民受到侵害,可以透過體制內外的救濟管道來處理(訴願、訴訟、請願、社會抗爭)。「轉型正義」處理的是民主化之前的政治迫害問題。

二、轉型正義是針對外省人、想去中國化,根本政治口水?
其實根據補償統計,外省人在白色恐怖案件中受害比例遠高於它在台灣人口中所佔比。例如山東學生流亡案就是個大案。釐清歷史有助於解開某些族群對立迷思。而台灣因為特殊的歷史情境,民主轉型也交織著國家認同的變化,所以常被混為一談,需要謹慎處理。但轉型正義的核心關懷是社會如何面對歷史、是讓否認歷史創傷與錯誤不再那麼容易,是有具體目標的工作。

三、蔣介石也有功啊,為什麼不能功過併陳,要不是他台灣早就被中國統一、會被文化大革命荼毒耶?
如同第一題的說明,轉型正義是在檢討、反省統治者與國家機器,不是在幫個別歷史人物寫傳記。對蔣介石懷抱情感與認同的個別政黨、個人仍舊可以繼續他們的支持。另外,保衛台灣的說法,無法解釋他在五零年代中期(韓戰結束後)統治穩固,仍然持續長期戒嚴,並在七零年代以後把「共黨、黨外與海外台獨」打成三合一敵人。「保衛寶島免受赤化」在戒嚴時期,長期以來是統治者拿來合理化自己採取政治高壓手段,進行全面性社會監控的說詞。

四、從一九九O年代開始政府已經進行補償,解嚴三十年了現在到底還有什麼沒做的?
過去由於國安法與大法官解釋的限制,受害者的罪名與犯罪記錄還在;被沒收的財產沒有處理;黨國一體時期國民黨的檔案沒有開放;我們到現在還不知道白色恐怖有多少受害者?為什麼受害?誰該為這件事負責?加害體系究竟到什麼範圍?加害者有什麼反省?戒嚴法制、憲政體制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國家要能直面自己,檢討加害體系不是只把兩蔣拖出來鞭,沒做的事還很多。

五、勞基法修法、同婚都沒著落,民進黨現在推這個只是想轉移焦點嘛?
所以我們該做的是,努力要求讓各項社會正義議題可以早日落實,而非排擠彼此。促轉條例通過後,並不意味轉型正義就已經一步到位,監督接下來的委員會如何執行工作,不要流於形式,才是更重要的工作。把握歷史時機,在我們這個時代,搭起未來與過去的橋樑。

六、就算這件事該做好了,但事情有輕重緩急,不是應該先拼經濟嗎?
目前僅存的政治犯大多年事已高,此刻大概是最後一個跟他們還有重疊的時代,不趁此時為他們平反、留下歷史,還待何時?生命中總有些錢買不到的東西,例如失去的青春、自由、生命,他們的人生本來可以擁有的可能性;如果台灣社會不曾經歷如此長期的些壓抑與禁錮,會不會是另一個面貌,這些都很難跟賺多少錢放在同一個天平上來秤。

七、那些政治犯也不是通通都無辜啊,有些根本是中共地下黨員耶,本來就是匪諜槍斃剛好而已?
平反無辜者沒有人會反對,但轉型正義最大的挑戰恰在於,對於那些所謂的「犯人」,當初所觸犯的法律本身是不是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國家如何透過軍事審判和各種法條,以維護社會安定、國家安全的名義,侵奪一般人民的基本權利?國家安全和個人權利保障之間的那道界限該怎麼劃。這個問題即使在民主社會都需要辯論。我們可以選擇遺忘假裝沒這回事,但也可以選擇好好面對歷史。有興趣的話請看第三屆模擬憲法法庭網站上的討論。

八、為什麼不處理原住民跟慰安婦?
支持處理歷史錯誤的人應該也都支持爭取回復原住民與慰安婦的正義。參考其他國家的例子,應該用不同的法案來細緻規劃處理方案,而非把大家都塞到同一件衣服裡面,然後覺得大家都有衣服穿,好棒棒。原住民受到的迫害橫跨不同政權,需要更全面的檢討和徹底從政治組織及法制上解決問題,不然同樣的迫害只會再次以不同形式出現。慰安婦問題應該由政府出面和日本政府進行談判,爭取賠償和道歉。很難想像用同一套法制來處理這些暴力形式、回復途徑不同的正義問題。透過不同法案與制度設計,才有空間更縝密地規劃,可以比較務實地面對龐雜的問題。

九、促轉條例有違憲爭議?
法律是否違憲,是由大法官來判斷。在沒有宣告違憲之前,國會通過的法律仍屬有效。目前有關促轉會職權是否侵犯司法權,例如第十四條賦予促轉會有調查權,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對證據資料的封存、真實陳述義務,按照大法官第613號解釋對於獨立機關的規範,只要「重要事項以聽證程序決定,任務執行績效亦能透明、公開,以方便公眾監督,加上立法院原就有權經由立法與預算審議監督獨立機關之運作」,就可以達到獨立機關行使職權的基本憲法要求。而第十九條的毀損罪,發動偵查的主體應該仍是檢察官,與刑法毀損罪一樣。整體來說,促轉會和其他獨立機關(如公平會、通傳會)一樣,不受行政院長任期的影響,獨立行使職權,具有行政執行的權力(可以比較「行政執行法」的規定)。但是在運用這些權力時,促轉會應該盡可能審慎、公開,並以合議的方式決定重大的事項。

十、說了這麼多,轉型正義到底是什麼、該怎麼做?
轉型正義原本是國際學術界發展出來的專門名詞,用來指涉一個社會如何在民主轉型後,重新面對和處理國家犯下的大規模人權侵害問題。因此,也有人用「處理過去錯誤」來取代轉型正義的用語。轉型正義的主要目的是「避免重蹈覆轍」(Never Again),藉此平反我們的同胞受到的苦難。因此,轉型正義的核心目標是:追求真相、補償受難者、回復正義、社會和解、預防再犯。
那轉型正義究竟該怎麼做?常見的機制有(一)審判、人事清查(反省加害體系與加害者);(二)設立真相委員會、進行檔案公開與整理(釐清歷史、國家必需指認自己到底犯了什麼錯);(三)補償、回復名譽(平反受害者與家屬);(四)重建記憶(處理威權象徵;透過紀念館、教科書等讓後代認識歷史,不重蹈覆轍)。每個國家會因為不同的脈絡選擇不同的方式處理,沒有唯一的正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