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戰後的尼泊爾 轉型正義的停滯(轉型正義週報 No.456)

【內戰後的尼泊爾 轉型正義的停滯(下)】

上一篇週報內,本會介紹了尼泊爾內戰的歷史背景與經過,我們也能了解到內戰結束後,政權對於過去歷史進行反省的必要性。接下來的轉型正義週報,將會繼續探討在內戰結束後,尼泊爾是如何從事轉型正義?又在實踐過程中遭遇何種問題?因而飽受批評?

2006年尼泊爾內戰的結束,是以簽署《全面和平協議》(Comprehensive Peace Agreement)作結,於此同時,轉型正義機制同樣是協議的重要內涵。然而,內戰的結束,是以七黨聯盟與尼泊爾共產黨(毛主義中心)的合作而作結,隨後尼泊爾開啟一連串憲法修訂與國體改革的程序,過程並未將轉型正義作為重點處理,直到2013年大選前,轉型正義的單位大多是分散運作的,未有轉型正義的實質進展。

2014年,大選後新上任的尼泊爾政府,重申了進行轉型正義司法程序的重要性,並在同一年的4月25日,通過《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法》(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 Act),同步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及「強迫失蹤問題委員會」(Commission on Enforced Disappearances)。但即使如此,法案仍有諸多爭議,雖然委員會對於真相有著初步的調查報告,但在對於加害者進行追究的面向上,法案仍舊存有「赦免條款」,提供政府赦免加害者的可能性,這被批評是用來保障政府與軍隊內的掌權者之用,縱使尼泊爾最高法院於2015年認定《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法》部分條款違憲,然而政府仍然保留「赦免條款」的存在,同時持續運作。

委員會經過兩次延長,並在2019年4月結束任期,而直到2020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所發表的信件中,仍在要求尼泊爾政府,應保證受害者廣泛參與轉型正義程序,並保證修訂《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法》,以及讓報告員能夠抵達尼泊爾進行觀察。即使經過多年的轉型正義歷程,對於受害者來說,仍有諸多問題所在,而程序進行的透明度也備受質疑,真相與和解始終未明。

尼泊爾的經驗帶給我們兩層次反省,其一,不斷延長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究竟能否有效處理轉型正義議題?又能處理多少面向的問題?其二,是關於赦免的法律,若援用至我國,是否能合於憲法?合於反省歷史的期待?特別是舊政權的加害者仍舊掌權,有罪但不罰的處置,是否真能帶來「和解」?當我們再次回顧尼泊爾的轉型正義歷程,上述爭議,也就成為不得不面對的問題所在。

 

參考資料:THE KATHMANDU POST,Elusive justice,2020/05/18。THE KATHMANDU POST,UN rapporteurs ask Nepal to clarify if consultations with conflict victims were participatory,2020/05/16。THE DIPLOMAT,Transitional Justice in Nepal: More Frustrations and Delay,2019/10/09。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2014/15年度人權報告:尼泊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