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禁政策

我們曾談及,《出版法》與《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授權政府能直接查禁許多出版物,控制言論內容,並藉此達成言論審查的目的。而除了查禁的管制手法之外,戒嚴時期政府也運用「報禁政策」限制報紙營業數量,藉此影響言論自由與自由市場的公平競爭。

依據《 #出版法》規定,報業需要向政府登記聲請,才能進行發行。1950年代以來,戒嚴時期政府以「戰時需求」,進行諸多報業的限制,包含限制報業數量、限制張數、限制印刷所等政策,創設出有限競爭的環境,並保護如《中央日報》等為黨喉舌的報業經營。

直到解嚴後,由於直接箝制言論自由的報禁政策受到民間相當長時間的批判,其正當性理由也相當薄弱,於是解嚴隔年的1988年1月1日,政府即宣布解除報禁。但於此同時,政府並沒有建立起足夠的市場秩序或治理規範。

在解除報禁前早已是市場龍頭的《中國時報》、《聯合報》,因為資本與人力雄厚,反而在開放自由市場競爭下強者更強,排擠較為新興的小報市場比例。另一方面,媒體與政黨的侍從關係也持續維持下來,至今仍有諸多新聞自由相關的問題,與這段台灣戒嚴歷史相關。

參考資料:林麗雲,〈變遷與挑戰:解禁後的台灣報業〉,《新聞學研究》第95期(2008年4月,台北),頁18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