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於1998年5月28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6月17日經總統公布。本條例旨在提供解嚴後不能獲得補償或救濟的戒嚴時期政治犯,可以透過本條例尋求補償。

解嚴後的民間社會,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的討論不再是禁忌,隨著1995年通過《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後更名為賠償條例),加上1993年六張犁白色恐怖亂葬崗的發現,民間團體積極推動平反與補償工作,朝野雖然對於條文細部內容有諸多爭執,包含「戒嚴體制是否合法」、是否應「先平反再給予補償」、條文為「補償或賠償」等,最終立法院仍在1998年5月通過《補償條例》。

條文補償的範圍,包含在戒嚴時期因內亂、外患罪或《檢肅匪諜條例》而被判處死刑、徒刑、感化教育及沒收財產的案例。

補償的工作,是交由行政院轄下「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下稱基金會)進行處理,於此同時,《補償條例》第8條,則把補償範圍排除了「經認定為叛亂犯或匪諜確有實據」的案件。

根據研究指出,確有實據而不予補償的案件共有87人,包含有出現武器、被認定為匪諜等案情,基金會一共處理了10062件申請案,結案率99%,並在2014年結束其運作。

然而條文有幾個問題,其一,條文並沒有把過去不法判決進行撤銷,這部分的作業,要一直到2017年底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才獲得解決。

其二,《補償條例》排除「確有實據」的叛亂犯,乍看之下似乎很合理,但以特務為基礎的調查過程,這些證據的調查程序是否合法?內容是否真實?若現今內亂外患罪的法條加以檢驗,這些確有實據的案件是否能被稱作是暴亂?

更進一步來看,舊有《懲治叛亂條例》等法條,是否又合乎憲法?以上諸點均值得反省,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延伸閱讀喔!

參考及延伸閱讀:

何友倫,〈解嚴後政治犯司法不法之平復──以「確有(叛亂)實據」不予補償為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學位論文,2018年8月。

模擬憲法法庭第4、5號判決:https://reurl.cc/xZWqlL

報導者,〈歷史迷霧中的六張犂──白色恐怖時期亂葬崗保存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