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補償作業 監院糾正國防部
資料來源:中央社2013/1/17報導
監察院今天通過糾正國防部,認為戒嚴時期不當審判補償訂有期限,國防部卻准許讓沒主動申請的人也納入補償,於法不合。
監察院說,民國38年到76年間戒嚴,這期間發生一些冤、錯、假案,解嚴以後,政府給受裁判者適當補償;87年制定公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並設立補償基金會,專責辦理補償,由政府捐贈新台幣202億餘元,責成國防部監督基金會運作。
提案監委黃煌雄說,補償基金會在99年8月指出,補償金申請期限將於99年12月16日屆滿,但截至99年7月底,仍有約3800名受裁判者案件未提申請,為避免影響噹事人權益,有必要延長申請補償期限2年。
黃煌雄指出,行政院認為補償期間已經3度延長,不宜再延,但國防部卻同意基金會把「除了明示拒絕者外,其他都視同已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他認為,依補償條例規定,補償金應由受裁判者或其家屬,檢附具體資料,在申請期限屆至前,以書面向基金會申請,才算合法。國防部同意讓基金會把沒有主動提出申請的人也納入補償對象,於法不合。
黃煌雄說,期限到了,就應該截止了,把剩下的工作收尾,主動納入未申請者,「只是想證明基金會存在的必要」,基金會執行長先前甚至被立委爆出領取高薪、但11年只親訪過3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