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帝汶總統特赦令被指違憲
資料來源:本會綜合外電報導
受到2008/5/20霍塔總統以特赦減刑的囚犯共94人,他們是在1999年東帝汶公投獨立後,暴動的滋事份子與犯下各種暴行者。此舉引起議論,六月底時,包括國會議員波吉斯(Fernanda Mesquita Borges )與國際轉型正義中心(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ransitional Justice, ICTJ)等多位人權工作者在內的代表,向人權與司法監察員(Provedor for Human Rights and Justice , PDHJ)請願,並同步向上訴法院遞狀,希望認定總統的作為違憲。
根據請願書,他們認定霍塔總統違反了憲法第85條的規定,也就是總統在做出特赦或減刑決定前,必須先向政府部門諮詢。但在5/20那天,總統顯然沒有先聽取有關部門的建議而擅自決定特赦,因為在他簽署特赦令當天,司法部長的建議書才剛抵達總統府,可見他並沒有聽取最高司法行政首長的意見。況且司法部長的建議是,只有83人可以得到刑期減免,減免的刑度在2到6個月之間,但總統卻對94人直接打開牢籠大門。
此外,在5/20當天,總理Xanana Gusmao 也曾致函總統,表示其中一名犯人羅貝托(Rogerio Lobato )身份特殊,應考慮社會觀感與意見行事,他建議至多減去其刑1-2年,但顯然總統並未採納此建議,因為被減去3年半刑期的羅貝托如今已是自由之身。
另外,這些請願人士還指出,總統的特赦也違反刑法程序,因為所有的特赦與減刑都必須有法源支持而且遵循明確的標準,但在這些人的例子中,總統的大筆一揮,使得所有人犯罪的程度看來都一樣無分輕重。而且特赦令對於該怎麼讓這些人重新融入社會,也完全付之闕如。將來如果這些犯人在社區中發生問題,有誰能負起責任。
最後,這個特赦令還違反了憲法第160條,以及東帝汶也遵循的國際法標準,也就是犯下重大人權案件者不適用減刑。這些人必須在國內或國際法庭受審後服刑,以達到嚇阻作用。但在霍塔總統的「德政」庇蔭下,連因犯下強暴、謀殺而被以違反人道罪獲判33年重刑的馬庫司(Jhoni Marques),在上訴減刑為25年後,都已經重獲自由。
馬庫司當年是擁護印尼的軍隊Tim Alpha領導者,他的隊伍在東帝汶凌虐且殺害了許多同胞,連神職人員也都慘遭毒手。目前因特赦獲釋的16人也全部都是Tim Alpha成員,他們當年都因犯下違反人道罪而入獄。
2000年入獄的他如今已重見天日,他說,我什麼都不記得了。
他表示當年是吃了印尼軍方發的藥物所以才兇性大發胡亂殺人,但現在他什麼都忘了。他認為自己必須往前走而不是拘泥過往,如今面臨的唯一問題是受害者家屬是否肯接納他。
有家屬知道馬庫司已是自由身時,認為這非常不公平,一個被判重罪的人現在卻不受任何拘束的生活在我們周遭。當年將他送進牢裡的聯合國人士面對這樣的下場,只能說這真是個壞消息。儘管如此,人們還是應該對於逮捕、審判等司法程序的運作給予肯定。
儘管輿論抨擊他的作為以私害公,也就是拯救了自己在牢裡的友人,置公眾利益於不顧,霍塔總統則堅持根據法律他有權做出這樣的決定。他甚至還想把特赦的範圍擴大到2006年犯下暴行者。
正義與寬恕在東帝汶是非常複雜的問題,評論者認為,如果國家的司法體系不能獨立正常的運作,那麼腐敗的軍警力量戕害人權的案例永遠不會終結,兩年前就因為這些武裝力量的內鬥,導致37人喪生。如果那些作惡的人後來只需要付出極度低廉的代價,未來難保不會有人重蹈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