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的今天──《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實施

5月10日

過去我們常津津樂道的「行憲」,並沒有想像中這麼順利,1947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正式生效,象徵訓政時期的結束,但隨著國共內戰的進行與逐漸白熾化,為因應「平定內亂」的需要,1948年5月10日《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公布實施,行憲後不到五個月時間,宣告中華民國進入戰時體制。

《臨時條款》規範了什麼呢?除了提供總統緊急處分權,可直接發布戒嚴令、緊急命令不受憲法限制外,最重要的部分,是在於《臨時條款》1960、1966、1972年的四次修正,這四次修正直接影響到中華民國的憲政框架:

1960年的修正,是因應蔣介石總統任期即將任滿(1948-1960),因而開放總統可以無連任限制,讓蔣介石可以「吾三連」。

1966年則有兩次修正,授予國民大會設置憲政研究機構,同時授權總統可以設置「動員戡亂機關」,不受憲法限制,將國家安全局等憲法並未授權可設置的機構「就地合法化」,實質上擴張總統權力。

1972年的修正,則是授權總統訂頒辦法充實中央民意代表機構,搭配憲法28條及釋字31號解釋來看,中央民意代表如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因為事實上中國大陸已經淪陷,無法進行改選,被保障能夠無期限維持任期,政府僅開放部分委員的「增額」選舉,牢牢掌握中央民代機構的運作。

以上種種有關總統權力、憲政機關任期等擴張,都沒有經過《憲法》的嚴格規範,而是透過《臨時條款》,任意進行擴張。在動員戡亂時期,中華民國雖然宣稱是憲政民主國家,但實際上的運作,卻用諸多例外規定,逸脫憲法的規範,舉如「無限期連任」等現象,根本上不符合憲政民主理論的樣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