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希苓特區辦展引爭議 官員遭糾舉

資料來源:監察院2010/3/2新聞稿

引發爭議的景美人權文化園區「汪希苓特區」裝置藝術風波,監察院於昨天(3月2日)召開糾舉案件審議委員會,會中認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主任王壽來、副組長朱瑞皓嚴重失職,對兩人提出糾舉,要求文建會應急速處分,將主任王壽來、副組長朱瑞皓一個月內調離現職。

監察院係於本 (99)年3月2日召開糾舉案件審查委員會,以3票成立、2票不成立之投票結果,審議通過本糾舉案,全案將移送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依法處理。本案為第四屆監委上任後審議通過之第2件糾舉案。

提案委員黃煌雄指出,本案爭議點並非「該藝術作品所表達思想內涵妥當與否」之問題,而係「政府機關將該爭議藝術作品置於政府所有之表彰人權之公共場所妥當與否」之問題。他說,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但將表達言論、作品暨衍生物,以政府名義、置於政府所設之公共場所時,應衡酌憲法基本人權之價值規範與精神自由間之互動關係,作妥適之安排,俾避免台灣社會因歷史記憶之不同詮釋,陷入不必要之紛爭與對抗局面。

黃煌雄委員認為,本案不應該也可以不必發生。況且事件引發抗議後,承辦單位竟拖延近兩個月未及時有效處理,終致事件擴大,造成價值扭曲與對政治受難者二度傷害。
沈委員美真表示,本案係以景美人權文化園區對外開放及「世界人權日」(98年12月10日),舉辦世界人權日系列活動暨展覽為主題。其「公共利益」係為彰顯我國落實基本人權為其展覽之核心內涵,警惕政府與人民勿重蹈覆轍,建立一個溫暖而符合人性尊嚴之社會。文資總處王壽來主任、朱瑞皓副組長辦理「景美人權文化園區當代藝術創作展」,未依招標規範要求之「對照性」、「特殊性」,覈實辦理招標及確實驗收,以致作品引發爭議,核有違失。

黃煌雄、沈美真委員一致強調:王壽來主任、朱瑞皓副組長於規劃本案之初即知其有政治敏感性,相關諮詢顧問、藝術家對此爭議問題均強烈表示不同意見,然該會主管人員卻未善盡公務員職務上應注意之義務,未能充分體認展示地點敏感性與爭議性,審慎規劃辦理,以致引發爭議,核有重大違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爰依憲法第97條第2 項、監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提案糾舉,移送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依法處理。

行政院文建會為紀念聯合國「人權學習年」,暨美麗島事件30周年,該籌備處經管之景美人權文化園區,於98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對外開放,並舉辦世界人權日系列活動暨展覽。其中「景美人權文化園區當代藝術創作展-游文富個展」,係於「汪希苓特區」展示「藝術裝置」,作品有「牆外」、「過往」及「打開」3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