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反民族屠殺大會嘗試制訂標準

資料來源:德國之聲中文網12/8報導

為什麼一些大屠殺,即使非常可怕,卻不一定就是民族屠殺(Genocide)?什麼情況下可以把事情定義為這種人類最大的罪行?與會者們將在海牙和平宮裏展開討論。選擇海牙為會址並非偶然:由於許多法院設在這個荷蘭政府所在城市,海牙要把自己建成和平與公正的世界首都。

"Genozid(民族大屠殺)是一個半為希臘語、半為拉丁語的詞。一部分是來自genus,希臘語中是性或者民族的意思,一部分來自caedere,拉丁語中謀殺的意思,於是成了民族屠殺。"

這是維歇特.滕哈弗對Genozid這個概念的解釋。幾十年來,這個荷蘭歷史學家就在對它進行詮釋。他是阿姆斯特丹大屠殺和民族屠殺研究所所長。滕哈弗也是海牙民族屠殺大會的組織者之一。

議程這一是討論1948年12月9日聯合國公約中確定的民族屠殺的定義。最重要的標準是:是否有滅絕整個民族的意圖。因此,民族屠殺不一定非是一場大屠殺,一次謀殺也可達到這個定義。如果使一個民族的婦女全部不能孕,把他們所有的孩子都綁架走,也就構成了民族屠殺,前提是,這一切是以滅絕一個民族為出發點的。這是最關鍵的標準。而也是對原告們來說最難證明的一點。

Genozid這個詞的發明者是波蘭猶太律師拉法爾.萊姆金(Raphael Lemkin)。他是國際法這個領域的先行者。萊姆金當時的出發點是土耳其人1915年對亞美尼亞人的大屠殺。而這場大屠殺直到今天在法律上仍然沒有被認定是民族屠殺。

針對猶太人的大屠殺同樣如此:在法庭上它從來沒有被準確定義為民族屠殺。也從來沒有哪個此案被告被以對猶太人展開民族屠殺的罪名被宣判,無論是紐倫堡還是東京的法庭,或者其他任何一個法庭。滕哈弗強調道:那些判決僅僅是針對那些人對人類犯下的罪行作出的。

僅僅在最近15年裏在法院上第一次出現了對"民族屠殺"的判決,涉及兩個案子:聯合國特別法庭就盧旺達和前南斯拉夫的判決。對當時的法官而言,無論是對圖其人(Tutsis )的大屠殺還是對斯熱布勒尼卡(Srebrenica)數以千計的穆斯林男人和男孩子的屠殺,都準確地可以定義為民族屠殺。出於這個原因,盧旺達案法庭判處一大批政治領導人終身監禁。

南斯拉夫案法庭是否能夠同樣成功地對卡拉季奇作出這種判決,還有待將來。米洛舍維奇則在宣判這衫已經死亡。而姆拉季奇將軍仍然沒有逮捕歸案。

由於近來一些奇怪的判決,一些人要求降低民族屠殺的標準的呼聲漸漸高了起來。大會參加者們也要對此進行辯論。但對維歇特.滕哈弗來說,這個前景是不能予以考慮的,"我不認為這是正確的道路。60年前讓所有的國家同意現在這個基礎就已經是非常難的了。如果僅僅因為全世界等著判決而必須修改法學,那是絕不允許動搖這個概念的!"

議程的另一點是民族屠殺這個詞的被濫用。不僅最近那些著名的起訴如針對卡拉季奇的或者艾爾巴希爾的使人們越來越隨便地提到這個概念。比如動物保護主義者們為了更戲劇性地譴責對動物的傷害,或者政治家為他們使用武力和軍事干涉辯護。"俄羅斯和格魯吉亞的流血衝突是最好的例子。雙方都故意說民族屠殺,儘管根本就不是這麼一回事。我們必須維護這個概念的純潔,無論在司法上還是政治上。我們必須堅持這一點:這個概念是不能輕易運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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