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保障戒嚴時期受害者家屬權益
資料來源:中央社2008/6/16報導
(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十六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保障被害者家屬的法定權益,對於戒嚴時期受內亂、外患罪無罪裁判及回復名譽者死亡,法定繼承人也可請求發還被沒收的不動產。
現行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四條條文明定,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罪被沒收財產,可在獲判無罪確定後,請求返還被沒收的財產,若不能發還,應以金錢補償,但條文中並沒有明定財產返還的標準、申請、認定及發放等程序事宜。
親民黨籍立委林正二等人提案主張,應修正條例,明定受無罪裁判者、回復名譽者死亡,其法定繼承人也可請求發還被沒收的不動產。
中午委員會審查時,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法律事務處處長翁大鈞接受民進黨籍立委翁金珠質詢時指出,基金會受理補償案件共八千七百件,其中有八百多件法官判決後宣告財產沒收,向基金會請求返還財產的案件僅一百多件,但經基金會調查後,這一百多件案件中真正曾被沒收財產的只有九件。
翁金珠指出,若通過草案,可讓受冤屈的人取回財產,等同宣示轉型正義,支持修法。
經委員會協商,會議主席謝國樑裁示,本案通過,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且請法務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等相關機關,於黨團協商前提出對應條文,協助完成立法。
根據初審通過草案,修正條例第四條規定,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罪被沒收財產,除獲判無罪確定者,領有總統回復名譽證書的被害者也可請求發還被沒收的財產。另外,受無罪裁判者、回復名譽者死亡,應由台灣地區法定繼承人聲請發還被沒收的不動產,不動產則以本條例修正通過時,權屬公有者為限。
初審通過條文指出,若被沒收的不動產現在是政府機關重要設施,導致無法發還,管理機關應該以公告現值折算金錢補償。
同時,草案新增條例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二規定指出,被害者及家屬可檢具被沒收不動產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聲請裁定發還不動產,且應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兩年內提出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