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過關 不當黨產條例 納政黨附隨組織

〔記者蕭婷方/台北報導〕「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自二○○二年提出後,被國民黨擋下三○六次,從第五屆立院推動此案迄今,這項草案昨終於在第九屆立法院初審通過,踏出轉型正義第一步。

根據草案內容,未來行政院下將設置「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包括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如救國團、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團體財產都須申報。

全案提報院會審查前,仍須經朝野協商。內政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陳其邁表示,接下來有一個月的協商期,若無協商結論,即可在院會議決處理,最快七月上旬可處理,目標還是希望本會期能三讀通過。

立法院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聯席審查通過「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在審查過程中,國民黨立委雖祭出杯葛策略,但仍阻止不了,最後集體退席抗議、主動棄守審查。

如救國團、婦聯會等 都需申報
初審通過的草案規定,行政院下得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追討不當黨產,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一到十三人,由行政院長派任、任期四年,同一黨籍委員不得超過總額三分之一,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委員會可向有關機關調閱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並可要求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帳冊。

草案規定,政黨財產經費除黨費、依法接受的政治獻金、黨的補助金及相關孳息外,政黨、附隨組織自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至今,取得或交付、移轉、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條例公布日還存在的現有財產,都推定為不當黨產。至於不當取得財產的定義,是指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的財產。

草案指出,規範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的政黨,曾由政黨實質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法人、團體、機構等附隨組織,及受託管理人,條例通過六個月內要申報財產,包含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各類事業投資等,如果不申報,每次可罰五十萬元至二百五十萬元的罰鍰,累計處罰五次,即可推定該黨產為不當黨產;並將無法舉證來源合法的黨產都推定為不當黨產。

隱匿或漏報黨產 舉報可獲獎勵
至於不當取得財產的「返還」與 「追徵」,草案規定,經上述委員會認定屬不當取得之財產者, 應命該政黨、附隨組織或受託管理人於一定期間內移轉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如上述財產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時,應就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之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

草案也訂定吹哨者獎勵條款,提供政黨、附隨組織、受託人,隱匿或遺漏申報黨產或不當取得黨產者,提供者可以獲得獎勵。

資料來源:立院初審過關 不當黨產條例 納政黨附隨組織,自由時報,201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