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發布戒嚴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監察院提調查報告

資料來源:監察院新聞稿(2010/8/11)

臺灣實施長達38年之戒嚴,其發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若實施戒嚴有瑕疵,因戒嚴而沒收人民財產,是否具有效力?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國防及情報委員會99年 8月11日,通過監委黃煌雄、劉興善、葉耀鵬提出的調查報告,三人認為,當年發布戒嚴程序可能有瑕疵爭議,該報告「還原歷史真相」。

監委黃煌雄表示,本案因前立法委員謝聰敏帶領多名政治受難者到監察院陳情,因而啟動調查。這項報告是第一次對台灣實施戒嚴宣告過程,完整性的對外公開。他說,調查目的在於「讓歷史說話」。

監委葉耀鵬表示,日本首相近日對曾經殖民韓國提出道歉,政府也應該勇於面對過去實施戒嚴的瑕疵,避免重蹈覆轍。

監委劉興善說,這份調查報告提出當年宣告戒嚴過程可能產生的瑕疵與問題,但最終相關法律的認定,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調查報告指出宣告戒嚴是否生效的7項要點:

一、我國自行憲以後,法規範之制定與公布,皆有其應遵循的形式要件與實體要件,該形式要件須全部踐行,始生效力。

二、依我國憲法、戒嚴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總統宣(發)布(告)戒嚴、緊急命令、緊急處分,皆有其應踐行的法定程序。

三、與臺灣實施戒嚴有關的民國37、38年之全國戒嚴令,宣告過程是否完整符合戒嚴法制或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法定形式生效要件。

四、與臺灣實施戒嚴最直接相關的民國38年5月19日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布告之全省戒嚴(臨時戒嚴),其布告過程是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生效要件。

五、民國38年5月19日臺灣省(臨時)戒嚴令,能否被全國戒嚴令業經立法院追認程序所包括。

六、民國38年第三次的全國戒嚴令,如未經總統宣告,形式要件不完整,則全國戒嚴令欠缺形式法效。

七、將臺灣地區劃作接戰地域之全國戒嚴令,如欠缺形式法效,是否影響戒嚴時期因案沒收財產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