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

1949年5月20日,中華民國進入戒嚴體制,依據《戒嚴法》第11條,最高司令官有「取締言論新聞雜誌圖畫」等權力,警備總司令部另外訂定子法,作為鞏固統治之用,1970年更名為《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搭配《出版法》等進行言論審查。

條文文字記載相當抽象,查禁依據非常廣泛,舉如《自由中國》,就被當成是「為匪宣傳」;魯迅作品,則因為作者被認定是「共匪」,一律查禁;1980年代黨外書刊如《自由時代》,多因「詆毀元首」、「違反國策」、「挑撥分化」等受到取締。直到戒嚴令解除,管制辦法隨同失效,加諸1999年《出版法》廢止,才正式結束查禁制度。


參考資料:

林巧敏,〈「戒嚴時期查禁書刊展」策展及開幕活動紀實〉,《國家圖書館館訊》96年第3期(2007年8月,台北),頁34-36。

蔡盛琦,〈1950年代圖書查禁之研究〉,《國史館館刊》第26期(2010年12月,台北),頁75-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