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佈告戒字第壹號
1949年5月19日,台灣省政府主席兼警備總司令陳誠,宣告《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佈告戒字第壹號》(亦即我們常說的戒嚴令),並於5月20日0時起實施,自此台灣省全省戒嚴。官方說法是為因應國共內戰日益惡化,維持中華民國國內秩序,並用以協助動員戡亂。
從1949年到1987年期間,法體制進入所謂的「非常時期」,諸多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均受到限縮。
從戒嚴令的公告中可以知道,一來,憲法所賦予的基本權利,包含集會結社自由、言論自由、居住遷徙自由等等,均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
二來,有部分城市實施宵禁,影響不少漁民生計與城市的生活面貌。
三來,戒嚴令中也提到了部分刑罰,舉如鼓動學潮、暴動等行為,全部宣示加重到「唯一死刑」。儘管隨著時間過去,戒嚴令在後期的實踐,有了不少彈性,但在長達38年期間的影響下,著實影響了一整個世代的台灣社會經驗。
但戒嚴令是從何而來的呢?事實上,我們常常在歷史課本看到的戒嚴法令,表面上仍有其法律依據。以上的佈告,都是根據1949年1月所公布的《戒嚴法》加以佈告的命令。誠如《戒嚴法》條文,如果有戰爭或叛亂發生,總統可以經由行政院、立法院通過,並合法宣告戒嚴令。而內容上,《戒嚴法》讓戒嚴令享有諸多權限,包含可以將人民送往軍事審判(軍事審判也往往缺乏審判獨立),軍事最高司令官可以掌管行政與司法事務,同時《戒嚴法》第11條也賦予了許多限制人民權利的依據。
關於戒嚴令,有一項關鍵的問題在於,1949年5月19日所宣告的戒嚴令,究竟有沒有符合前面提到的「合法程序」呢?我們之後的文章中會再提到。但綜觀《戒嚴法》與戒嚴令的內容,可以知道的是,雖說中華民國對外宣稱是「憲政民主」的國家,卻有相當長的時間,並未實行憲政,更搭配《動員戡亂臨時條款》、《懲治叛亂條例》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等,對於憲政制度與基本權利,施加重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