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的集體責任

作者:陳嘉銘|芝加大學政治系博士候選人

 

正義最古老又有效的定義是:「獲得你應得,歸還你所欠」。而實現轉型正義的關鍵,就在辨明誰欠了誰公道,誰該負責。然而它的弔詭在於,我們同時面臨著連續性和不連續性:就連續性來說,我們和過去分享了一些基本文明價值;就不連續性來說,我們對過去威權政體侵犯這些文明價值感到震驚,因此我們定義民主化後的我們和過去不同,我們不該侵犯這些基本價值。

 

台灣過去威權政體侵犯的基本文明價值有兩類,一是直接的殺戮、拷打、迫害;二是對特定社會群體的嚴重剝奪。前者尚有刑事和政治責任可以追溯,後者要檢討責任則有困難:因為傷害是透過國家制度進行,優勢者與被剝奪者是集體的,除了掌權者必須負最高責任,責任還可能是集體的。這時有兩種群體責任要細緻區分:團體的「整體責任」和個人的「共擔責任」。

 

就「整體責任」而言,當一個團體有「起碼正當性」的決策結構能夠採取行動,這個團體作為「整體」就要為它的行動負責。非民主的政權可以透過操弄意識形態,使人民將其意識形態和統治體制內化,而產生「起碼正當性」。這時整個政治社群就可能負有「整體責任」。這是為什麼日本和德國必須以國家整體的身份道歉。就台灣社會而言,二二八事件發生時,台灣群眾還沒有將中華民國南京政府的意識形態和政治體制內化, 因此當時的台灣群眾不能說和中華民國有一起的「整體責任」。但是中華民國政府來台後,隨著國民黨政權的意識形態和統治建制的深化,開始有了「起碼正當性」,我們必須勇於面對:當反對運動人士被通緝、拷打、槍斃時,不少台灣群眾是支持的。此時的台灣人民必須開始面對自己的「整體責任」:為什麼當時會支持或者沉默?這無疑是個難題,牽涉到威權政體操弄資訊中,我們對人民基本批判和道德能力的合理期待可能性,但是這也是在重建我們社會對於理性和道德的基本共識。

 

清楚的是,因為族群沒有決策結構,無法集體行動,所以族群作為「整體」沒有整體責任。國民黨因為一直有黨內正當性決策結構,所以必須以政黨整體的身份負責也是必然的。相對於「集體責任」,所謂「共擔責任」是說,即使所屬群體沒有決策結構和集體行動,可是個人仍然必須共同分擔其他人造成的傷害。舉例來說,二戰前許多德國人具有種族偏見,這個態度共同造成了使種族屠殺可能性大幅提高的社會氛圍。因此即使這些德國人只是旁觀者,他們的種族偏見也間接促成種族屠殺。

 

對台灣而言,最尖銳的問題是:個人該不該共擔族群責任?有人說,外省人和本省人作為被統治者一樣是受害者,所以轉型正義應避免以族群為單位。這種想法忽略了威權體制以多重不公的準制度性區隔所塑造的優勢群體/被剝奪群體的範疇,不只包括了統治集團/被統治者,還有漢/原、工業社會倚賴的軟硬產業/農漁民、升學班/放牛班、男性/女性、北/南、擁有特許公營資源的地方派系網路/沒網絡附著的個人(如外省榮民)等等,外省族群/其他語言族群也是其中之一。哪些傷害會被界定為嚴重剝奪的基本文明價值,從而界定為轉型正義議題,是透過民主對話界定我們今日是誰的過程。每個人同時有不同群體身份,在威權體制下,有些身份是優勢,有些是被壓制的劣勢。轉型正義必須考慮威權體制的壓制本質是多面向的!

 

我們如果要問個人該不該共擔群體責任,可以參考之前所舉 德國的例子。如果我是漢族,我又對原住民有偏見,我就曾共同促成了威權體制中嚴重剝奪原住民的社會氛圍,我就必須共擔原住民被嚴重剝奪的群體責任。同理可推,作為科技業、升學班或北部人等等,如果你力圖反省和改變你和相應群體(曾有)的不公平,很難說你需要共擔剝奪相應群體的責任。誠然共擔責任會因為迫害者、旁觀者和權位高下不同,有負責程度的雲泥之別。

 

追查直接侵犯者的責任絕對是優先項目,但是作為同時面向未來的「倫理共同體」,如果我們不深度省察自己涉入威權多面向統治的可能責任,我們就只會在新政體造成新傷害時,和過去一樣繼續循個人身份作選擇性沈默的旁觀者。
〈2007/2/27 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