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向政治受難者補償正義的最後一哩路

「父親被捉後,所有的財產都被沒收,有些財產名義上不是被沒收,但結果是一樣的。像開封街的房子就是一例…那時父親正在受刑,房子就變成空厝,我二伯母從廣東回來就搬進去住。有一天,拿槍的兵仔進來,說『這個屋子已經被人家收去了,你要出去,馬上出去』人家還在生活呢,竟然就這樣把人趕出去,而且不是讓她等到明天再搬,要她立刻就走,傢俱都丟出來。原來有人看中兩間房子,拿了買賣證書,叫在監獄中的父親畫手印,說這間房子已經賣掉了,試想一下,那時父親人還在監獄裡,要怎麼去買賣呢?」

這是政治受難者劉明的女兒回憶。經營礦業致富的劉明熱心本土文教事業,曾資助延平學院的開辦與「台陽畫展」等藝文活動,但他因被當局認定「資匪」遭判十年徒刑,在台北市精華地段的多筆房產與土地都被沒收,家道中落。這在白色恐怖時期並非孤例。1950年四月修正之「懲治叛亂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犯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者,除有第九條第一項情形外,沒收其全部財產。但應酌留其家屬必須之生活費」。而六月制頒的「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則規定:「沒收匪諜之財產,得提百分之三十做告檢舉人之獎金,百分之三十五作承辦出力人員之獎金及破案費用,其餘解繳國庫」,一般認為這是破壞民間社會信任,鼓勵人們相互檢舉,以及情治人員羅織案件以獲取獎金的制度根源,不少老特務的回憶錄也有類似的記錄。

然而,讓人難以想像的是,在解嚴已近三十年的台灣,卻遲遲沒有還給這些人正義。主要關鍵在於,「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規定遭沒收財產的補償或發還,須以無罪判決確定為前提;然而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又限制了解嚴後政治案件除再審或非常上訴外,不得上訴,形同在實務上封鎖了受難者的司法救濟之門,根本無從獲得終局判決確定,自然無法要求財產返還或補償。而「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則因為將死刑、徒刑等主刑與從刑合併計算補償額度,且總計一律不得超過六百萬(死刑補償金也是六百萬), 對於遭判重刑又被沒收財產者來說,條文形同虛設。

民間為了彌補現行制度流弊,近年要求屢屢放寬申請限制,今有劉建國、陳亭妃、張嘉郡等委員提出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的修法版本。其中有的並無設限,凡遭沒收者皆可申請返還或補償,有的則以領有總統頒發之回復名譽證書為條件,較為嚴格。但國防部、法務部、司法院等機關眾口一致地全盤反對,主要理由是,回復名譽證書僅有行政象徵意義,不宜以行政處分變更司法判決。

我們認為,一般刑事判決的主刑和從刑之所以不能分離,乃因沒收從刑的對象和主刑有因果關係,如為供犯罪所用或應犯罪而生之物。但白色恐怖時期這種不論其財產與其犯罪行為是否相關一律沒收,甚至充作辦案人員獎金的抄家式沒收,本質上並不符合法治國家的「從刑」概念,從刑與主刑之間也並無不可分離的連結存在。更何況本次修法只更動從刑而非主刑,並無以行政處分否定原審判決的疑慮。

解嚴後台灣主要循行政而非司法途徑處理轉型正義的核心議題之一「補償正義」,即是著眼其彈性,能較曠日費時的司法程序,更快地回復高齡政治受難者等待多年的正義。連難以被化約的、被剝奪的生命或青春,都能在朝野共識下由政府投入資源補償,相對容易計算、標的清楚的財產沒收,實為補償正義的最後一哩路。近日本案將進入朝野黨團協商,台灣社會沒有理由要受此煎熬的人民與家屬,在解嚴近三十年後,繼續承擔當年國家犯下錯誤的後果,我們呼籲國防部停止反對,而立法院更應儘快通過此案,還給政治受難者與家屬遲來的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