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第五條之一草案

檔案管理局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第五條之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檔案管理局。
二、修正依據:檔案法第二十一條、規費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七款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三、「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archives.gov.tw)之「最新消息」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檔案管理局(應用服務組)
(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區伊通街59巷10號
(三)電話:(02)25131922
(四)傳真:(02)25123506
(五)電子郵件:hwyang@archives.gov.tw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發布,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為促進及推廣國家檔案應用,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增訂閱覽抄錄國家檔案免收費之規定。茲為提升人權保障之公益目的,依據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七款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得予減免之規定,爰增訂本標準第五條之一條文,明訂關於檔案申請人如屬二二八事件,或戒嚴時期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懲治叛亂條例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遭偵查、追訴、通緝或執行之人,申請複製與檔案當事人相關之國家檔案,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複製方式以紙張黑白列印或電子儲存媒體擇一交付。申請者本人死亡或失蹤時,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規定之親屬申請者,每人均準用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之規定。另,配合「國家檔案內含政治受難者私人文書申請返還作業要點」於一百年七月十四日發布實施,符合本次修正條文規定之申請人,為查考及辦理私人文書返還,多有複製相關檔案需要,考量本次修法意旨,為擴大促進人權之公益範圍,屬本條文所定之申請案,如自該要點發布日後至本條文修正施行日前,已付費複製檔案者,申請人得檢具該繳費收據或複製檔案,以同額退款替代一次之免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