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憲法法院判「緊急措施」違憲

資料來源:韓聯社中文網2013/3/21報導

憲法法院21日判決朴正熙維新體制下的第一、第二、第九號緊急措施違憲,由此千餘名受害者將有望恢復名譽並獲賠償。

朴正熙1974年首次發佈緊急措施後,時隔39年憲法法院作出了違憲判決,而那些因違反緊急措施而遭受牢獄之苦的受害人得到了通過重審獲得無罪判決的法律依據。這些受害人包括反對維新體制進行示威或散播傳單而被抓的人,以及茶餘飯後閒聊時說出反政府言論,被扣上違反緊急措施罪名的人。

此次憲法法院是根據憲法的最高理念——國民主權主義作出的決定。憲法法院認為,通過合法集會與示威說出政治觀點,集合擁有相同意見的人,是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的核心。緊急措施將其看作是威脅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進行處罰,在目的和方法上均不正當,不僅限制了國民投票權、請願權,還違反了罪行法定主義的明確性原則。

大法院曾於2010年判決第一號緊急措施違憲。憲法法院有關人士表示,法院判決效力僅限於當時的事件,但憲法法院的判決適用於所有緊急措施。

緊急措施基於1972年12月公佈的《維新憲法》第53條制定,但判決緊急措施違憲的準據法不是《維新憲法》,而是現行《憲法》。

盧武鉉政府「過去歷史整理委員會」2006年下半年發佈的報告中表示,因違法《緊急措施》而被起訴的案件共達589個,受害人達1100餘人。其中,191個案件與反對維新、敦促廢除緊急措施的學生運動有關,85個案件是反對維新的政治活動。最為代表性的案件是已故受害人張俊河先生的政治迫害案。他已於今年2月在首爾中央地方法院進行的再審中獲得無罪判決,時隔39年洗清了冤屈。

另一方面,青瓦台21日就憲法法院作出緊急措施違憲的判決表示,尊重憲法法院的立場。青瓦台發言人金杏當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尊重憲法法院的決定。就朴槿惠總統對此持何立場的提問,她表示,尚未就此向朴槿惠報告。但金杏指出,朴槿惠於去年11月26日同新世界黨議員河泰慶提出了有關恢復維新受害者名譽和進行賠償的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