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萬多人受害 為何沒加害者

作者:林孟皇(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每年12月10日是國際人權日,聯合國將於今年的人權日發起為期一年的活動,以紀念兩公約通過五十週年。我國既然已經簽署並批准兩公約,自應以國際人權標準檢驗相關作為。而台灣作為一個歷經長期殖民與威權統治的社會,人權、法治迄今仍舊殘缺不全。在這些人權侵害的事件中,筆者認為最該急迫處理的,莫過於解嚴前白色恐怖時期冤案的救濟。因為這些當年受政治整肅迫害的當事人,正隨著歲月逐漸老去,他們還能在有生之年平反嗎?

雖然政府早已予以金錢補償,但這些人仍然是「有罪之身」,他們追求真相與正義的權利在哪裡?本來,憲法明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而即便認為長達38年的戒嚴合憲,依《戒嚴法》第10條規定,這些在白色恐怖時期受軍事審判的人民,得於解嚴翌日起依法上訴。然而,解嚴前通過的《國家安全法》第9條規定,卻剝奪了他們向普通法院上訴或抗告的機會,以致出現學者所說的:「在台灣至少有一萬多個受害者,可是沒有任何一個加害者;迄今我們還不知道到底誰應該為這一萬多件侵害人權、凌虐生命的案件負責。」

對此,2013年國際獨立專家審查我國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初步報告的結論性意見中,特別提到:「轉型時期尚未結束,需要政府更多作為來促成臺灣社會的和解。賠償權應包括被害人在社會與心理層面的復原,也應同時賦予追求真相與正義的權利」。然而,針對這一建議,國防部迄今尚未提出修法,而從立法委員謝聰敏在1996年開始提出修正草案以來,近二十年來國民黨以近百次的程序為由,阻擋類似草案付委審查。就在11月10日,國民黨再度重施故技。

在此,筆者呼籲執政黨盡快讓該法案付委,並儘速完成立法。另外,也籲請受害者現在就向法院提起再審,因為過去嚴格限縮人民提起再審的最高法院判例,已經立法院於今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中予以撤廢,只要有新事實、新證據,足以為有利於當事人的判決時,都可以提起。當然,根本解決之道,還是修改《國家安全法》,賦予當事人上訴或抗告的機會。

開啟這類轉型正義工程,起碼可發揮三項功能:一、賦予當事人有平反、追求真相的機會,畢竟名譽是人的第二生命,沒有真相,道歉、補償顯得過於廉價;二、清查加害人,因為白色恐怖時期的政治案件大都經過軍法審判,藉由上訴、再審,這些人權加害者才能受到歷史的審判,錯誤或可原諒,歷史真相不能遺忘,如此才能撫慰受害者及其家屬心靈的傷痛;三、重現罪惡的過往,因為審判是一種儀式,經由公開審判、媒體報導的方式,歷史論述才有機會注入生活文化中,過去高壓政權所賴以支撐的政治意識型態才會被徹底拋棄。

誠如筆者在《轉型正義與司法改革》一書中所說的,長期以來我們未曾推動轉型正義的結果,許多專制威權的意識型態未曾被徹底地揚棄,許多傳統三綱五倫的價值觀,也沒有因為現行法律體制的歐陸化、美國化,而遠離我們的日常生活。一般人的想法還深受儒家文化或對於法律想像功能的影響,死刑存廢、通姦應否除罪化,甚至頂新案判決爭議等等,都與此脫離不了關係。再審白色恐怖時期的冤案,是落實轉型正義的重要一環,符合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通過第18/7號決議的目標:真相、司法、賠償與保證不再發生。國民黨黨團,還請落實這樣的人權普世價值!
(資料來源:一萬多人受害 為何沒加害者,蘋果日報,林孟皇,201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