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虹靈、黃丞儀:轉型正義不能只有勾銷罪名

作者:葉虹靈、黃丞儀

活下來的人不是懦夫…我們家是白色恐怖家族,有著白恐家族應該會被對待的樣子,可是我還要承受族群的衝突,我覺得身在徹底的孤獨當中。

這是去年模擬憲法法庭上,聲請人杜銘哲的自陳,他的父親博尤特士庫(漢名杜孝生),是同案被處死的鄒族菁英高一生同母異父的兄弟,杜孝生是日本殖民後期唯一一位受正規醫學教育的台灣原住民,原欲將所學貢獻族人「改善高砂族的衛生觀念」,但因被牽扯入這件國府打壓原住民菁英的政治大案,而改變了命運,被以貪汙罪判處十七年抑鬱一生,也未能進入解嚴後的平反之列。

杜銘哲和家人過去曾兩度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卻因父親的罪名非屬內亂、外患罪而遭拒絕,回憶這段過程「我們努力這麼久,倒不是因為在意能得到多少補償金,我在意的是爸爸『貪汙』的罪名沒辦法得到平反。」「我希望的是能有像今天這樣的討論,藉由討論發現真正的問題為何。就像我的訴訟代理人為我父親整理的介紹,標題寫著『墜落在白色恐怖的隙縫中』,我覺得很有感觸,因為父親所受的遭遇確實是這樣的」

類似這樣,在白色恐怖時期未必被以政治刑法相繩的政治犯,自解嚴以來求償無門,幾乎不被大眾看見,而本週有望通過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中,可能將使他們再度被排除於平反的行列之外。

不能再只有轉型而無正義

轉型正義曾是蔡總統的重要政見,只是就任一年多以來,對於她承諾的工作項目,如在總統府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三年內完成真相調查報告等至今毫無音訊。眼看「促轉」將成為蔡政府轉型正義最重要的「成就」,我們不得不在法案即將過關前,做出提醒。

台灣轉型正義時常被抨擊為「有轉型而無正義」的原因之一,在於原本依《戒嚴法》,戒嚴時期受軍事審判之一般人民,於解嚴後後可上訴至普通法院。這個規定是因為憲法第九條保障一般人民不受軍事審判,但戒嚴法卻成為憲法的「例外狀態」。一旦戒嚴結束,就應該回復到正常的憲政國家,允許人民針對程序保障不足的軍事審判判決,要求司法系統允許上訴。

但當年政府為在解嚴前夕迅速通過《國家安全法》,排除了戒嚴法的允許上訴規定,封閉了政治犯上訴的途徑,僅留下條件嚴苛的非常上訴與再審窄門。政府的理由是戒嚴長達38年,案件量太多;但是,真正的原因是專制政黨擔心軍事審判案件都可以「翻案」的話,恐將動搖國本。甚至若進而追究違法濫權的人員,不止下層的情治人員或軍人,許多參與在政治迫害當中的高官權貴都將被追究責任。

這個明顯違憲的法律,經過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認為這是國會通過的法律,應該尊重國會的判斷,在第272號解釋中維持合憲。第272號解釋堪稱我國釋憲史上最惡名昭彰的一號解釋,職司守護憲法的大法官竟然曲從威權統治者,維護戒嚴時期白色恐怖的軍事判決不受重審。他們更忘記了,當時的國會未經改選,根本欠缺民主正當性,何來民主國家的「立法形成自由」?根本是「威權形成自由」。

一筆勾銷只會離真相更遠

如何尋求司法平反,是民間長年訴求。本屆立院各黨均已提案要修改國安法限制上訴規定。不過引發我們擔心的是媒體報導,民進黨團打算針對促轉提出的修正動議,在第六條新增第三項,直接讓戒嚴時期依照懲治叛亂條例、檢肅匪諜條例和刑法一百條判刑的政治犯,得以因國會立法而直接將其判決撤銷。註更多

這個作法的優點很明顯是能在短時間內,將當年受軍事審判的政治犯判決一筆勾銷,還給年事已高的受難者們等待已久的清白之身。然而,它也有很明顯的限制,首先是無法處理不在這三部法律平反範圍內的受難者如杜孝生。

此外,有些政治犯並未獲得補償,例如與地下黨組織有涉者,也將無法受到司法平反。事實上,當年為了獲得補償金,或許在真相的敘事上,會避重就輕。倘若再加上司法平反,許多政治受難者恐怕更不願將真相說出。我們當然支持受難者得到平反,但若以是否受補償和回復權利為限,恐怕只會讓我們離真相更遠,離公平更不可能。

大量撤銷判決在任何國家都涉及公平問題,這些被排除在補償之外的當事人過去二十幾年已經不被國家肯認為受難者,現在連判決撤銷亦不可得,應非追求轉型正義者所樂見。

若循透過修改國安法並搭配司法快速偵審來平反,除了可以還給當事人原本就應有的權益外,還可以國家的力量重新調查與審理,發現個案真相,釐清加害者責任。

更重要的是,國家必須認真地面對自己在戒嚴時期所造成的違法違憲事實,這是國家良心的洗滌,也是轉型正義最重要的功課:國家必須具體承認地究竟在什麼問題上出了錯。否則只是大筆一揮,局部撤銷判決,對轉型正義原本就抱持懷疑的民眾可能會認為這是政治力介入,是民進黨「勝者為王、敗者為寇」把國民黨的判決給撤銷了。一旦陷入這種「冤冤相報」的民間解釋,轉型正義在台灣就永無成功之日。

真相、正義與和解

有人或許擔心年代久遠,難以調查證據;或個案訴訟曠日廢時,受難者難以等待;或者擔心司法體系要求的證據門檻較高和程序正義較完備,當事人若仍遭敗訴,形同受到國家二次傷害。

這些問題其實可以搭配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由司法院提出具體的制度規劃,有專庭與專人集中精銳司法人員,將轉型正義作為國家最重要的司法工作,優先處理高齡受難者案件,儘速完成重新調查、審訊和判決。另以特別法的方式,規定證據門檻和採證原則。諒以軍事法院的組織及當時軍事審判法之不備,許多判決都將因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遭撤銷。

我們能夠理解受難長輩對於時間壓力的焦慮,這實在是因為國家虧欠受難者太久。本來應該在解嚴之初就允許上訴,一拖又三十年。然而這正是我們先前提醒過的,國家對受難者與社會的責任,不是只有金錢補償,歷史真相的發現和司法正義的回復,都是重要的挑戰。

面對這些難題,僅一筆勾銷罪名,形同使社會失去了進一步討論真相與正義的機會,也不符聯合國近年來極力提倡的處理轉型正義原則:真相、正義與和解環環相扣,缺一不可。

轉型正義的工作十分複雜,在民進黨團原來的促轉版本中,僅就平反進行原則性宣示,細部方案將留待促轉會規劃,我們可以認同這樣的方向。若更積極地排除國安法第九條的適用,建立司法重審的制度,更能迅速有效解決問題。在此建議政府應該加快腳步,在完成立法後,用最精銳的團隊與充足的預算來執行這項工作。

退千萬步言,若因政治協商,仍欲保留立法撤銷判決的規定,強烈建議應同步明訂廢除國安法限制並設計相應配套,使平反得以雙軌並行,以追求真相與正義邁向政治和解的未來。

※作者為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執行長、理事長

資料與圖片來源:上報 2017/11/28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29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