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匪諜條例與聯保連坐制度
相信大家都聽過古代的「連坐」制度,但一直到上個世紀的戒嚴時期,類似的法律仍然出現在台灣,又被稱為「聯保連坐制度」。
它出自於《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並有子法《戡亂時期檢肅匪諜舉辦聯保連坐辦法》及其注意事項作為依據,以消滅國境內的匪諜為目標,也同樣是戒嚴時期社會控制的手段之一。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條文內容中,要求各機關、學校、團體,需要有二人以上連保切結,如果有匪諜潛伏,則可以對於連保人與主管進行處分,同時治安機關享有直接搜索扣押的權限,無須任何法院所核發的令狀,至少在1950年代的檔案中,仍然可以見到類似的聯保制度實踐。
根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如果明知匪諜而不檢舉,會受到1至7年的有期徒刑制裁。
在戒嚴時期,上述規定的實踐,往往導致人們相互猜忌,社會人人自危,法律賦予了人民彼此檢舉、監視的義務,於此同時,更可怕的在於,條例規定只要是「匪諜」,財產一律充公國庫沒收,而且國庫可以支付給檢舉人、承辦人獎金,更是製造了冤錯假案的誘因。
有些人也說,法條寫「故意陷害誣告匪諜,處誣告各罪之刑」(又被稱為反坐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冤案產生,也有些人會認為,在時代的需要下,這一切退一步來看也都是必要之惡。
但問題在於,一來,大法官在釋字551號中,已經認為誣告反坐制度違反比例原則,這種制度其實和現代法治國理念相違背,事實上還是有很多誣告的冤案發生。二來,此種制度是否產生人人自危的結果,真的可以憑藉「非常時期」來一切合理化嗎?又有多少人是在明知與非明知的認定模糊下,在軍法中被草草審判?
似乎還有許多值得我們反省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