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黑名單

在戒嚴時期,如《刑法》100條、《懲治叛亂條例》等等條文,將主張台灣獨立或共產主義的人們,當作「叛亂」犯處置,甚至只要發表言論,都能夠與「叛亂」擦上邊。

這些相關人等,有些人因為在台灣被追捕,被迫流亡海外,也有些人是在海外留學、工作的過程,被秘密舉報給情報機關知悉,民間總說這些人是政府眼裡的「黑名單」,只要一返回台灣,就有機會被逮捕與審判,面對的是相當嚴酷的刑度,有家也歸不得,只能被迫待在海外。

即使經過1987年的解除戒嚴,以及隨後廢除《刑法》100條與《懲治叛亂條例》,這些政治犯可能被控的罪名消失了,但是《國家安全法》第3條,仍然規定出入境需要政府許可。

這也意味著,國家仍然有權限,不讓異議份子返回台灣,如果違反規定,還能根據《國家安全法》第6條,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不少海外異議份子,都曾經被這條法律判刑過。

1996年,曾經執行刺蔣案的黃文雄返回台灣,被《國家安全法》判處五個月有期徒刑,但案件上訴到高等法院,承審法官認為有違憲的問題,因此提起釋憲,這也是2003年釋字558號的背景。

大法官們認為,憲法保障人民有居住遷徙自由,如果你是國民,也在台灣設有戶籍,那麼出入境不需要經過國家許可,本來就有返回的權利,因此原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才成功挑戰《國家安全法》的規定。

雖然釋憲還是認為,如果在台灣沒有戶籍的國民,入境仍需經過許可,黃文雄也因此還是受到判刑,但至少避免了國家恣意裁量的空間。這正是海外黑名單返回台灣的重重阻礙,與長達數十年被迫與故鄉分離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