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結束

本篇是解嚴專題的最後一篇文章。看完幾篇文章後,我們應當可以瞭解,台灣民主與法治化的歷程,並不是在1987年解除戒嚴,就一夕之間,自動回歸正軌,過程還經過許多社會運動與立法、司法的角力,正如同日本學者若林正丈所說,台灣是「分期付款式的民主化」,至今仍然有許多問題亟待解決。

舉例來說,本以為隨著解除戒嚴與開放黨禁、報禁的台灣,已經一掃威權陰霾,但在1991年,仍然發生因為接觸台獨思想而起訴的「叛亂」案件,當時的刑度是唯一死刑,這也就是所謂的「獨立台灣會案」,經過大型遊行抗議的壓力後,才廢除《懲治叛亂條例》,並修改《刑法》100條。

攸關憲政框架的條文,也沒有隨1987年解除戒嚴而回歸正軌,還記得我們說過的《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嗎?它相當於憲法的地位,但經過多次修改,無限擴張總統與中央民意代表的任期與權力,破壞憲法所設計的權力制衡,也和定期改選的基本原則相違背。

隨著萬年國會涉入政治鬥爭,加上民間對於憲政亂象的不滿,1990年3月爆發「野百合學運」,正式訴求「廢除臨時條款」,並獲得總統李登輝的高度重視,促成修憲的關鍵推力。

另外,司法權也在時代的變革中踹了臨門一腳,以前的大法官認為,如果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例如無法反攻大陸),那可以讓舊代表的任期無限延長,這間接造成萬年國會的現象。

陳水扁等立法委員,在當時提出釋憲案,促成了1990年的釋字261號,大法官推翻了舊有見解,明確表示定期改選與維持憲政運作的重要,命令1991年12月31日前,中央民意代表應當進行定期改選,也促成憲改的契機。

一直到1991年5月1日,完成第一次修憲,制定《憲法增修條文》,並宣告廢除《動員戡亂臨時條款》,才正式結束動員戡亂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