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令合法性問題

在7/9的文章中,我們曾經提過,1949年5月19日所宣告的戒嚴令,「程序」可能有問題。事實上,還真的有不少研究指出:曾經的戒嚴令,因為沒有符合合法程序,其實是「自始無效」的,換句話說,長達38年期間的戒嚴體制,很可能全部有違法的問題。

監察院曾經提出調查報告指出,1949年5月19日所宣告的台灣省戒嚴令,由於是由警備總司令部所發布,可以被認定為是《戒嚴法》第3條所說的「臨時戒嚴」。

按照規定,「臨時戒嚴」需要迅速交給立法院追認,然而查遍中華民國內部的檔案,卻找不到任何提交紀錄。甚至行政院自己在院會內,就討論到戒嚴令找不到「提交立法院追認」的紀錄,並承認會造成政府困難。

也有說法認為,在1949年11月2日,行政院曾經發布第三次全國戒嚴令,將台灣省納入接戰地區,此項程序也曾經過立法院追認,那麼「第三次全國戒嚴令」,可以「補正」前面的「臨時戒嚴」嗎?

問題在於,當時因為國共內戰兵敗如山倒,1949年11月3日代總統李宗仁早就已經離開重慶,總統根本沒有宣告過第三次全國戒嚴令。換句話說,第三次全國戒嚴令程序也是違法的,根本無法用來補正「臨時戒嚴」。

綜合來說,我們可以觀察到戒嚴程序有不小瑕疵,不但沒有經過立法院追認,連總統宣告公布的紀錄也找不到。固然可以理解1949年的混亂,許多檔案文書滅失,國家也處在動盪之際。

只是當我們考量到戒嚴的實施,換得的是軍事審判的擴張(得再強調一次,軍事審判往往缺乏審判獨立)、憲法權利的限制,以及戡亂時期許多加重刑罰的規定。我們應該可以知道,這些程序的瑕疵,換來的是冤錯假案的發生與違法審判中犧牲的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