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轉會為何不該延任」常見問答​

「促轉會為何不該延任」常見問答​ ​  「促轉會」是什麼?​ ​ 2017年,我國通過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簡稱〈促轉條例〉),由「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促轉會」)模仿國外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撰寫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完整調查報告、以及規劃、推動轉型正義的預備立法工作。​ ​  ​…

三問羅秉成政委兼發言人(真促會聲明|2021.03.18)

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聲明 三問羅秉成政委兼發言人 2021.03.18​ ​​ 據報載,行政院政務委員兼發言人羅秉成在回應記者時指出:「促轉會運作與其他獨立行政機關並無二致」、「台灣遲至近年才開啟轉型正義的工程,距促轉條例所定威權統治終期(1992年)已長達20、30年之久,與其他國家相較,轉型正義的任務與工作更為複雜丶更為艱鉅」,「未來應該可進一步評估,賦予促轉會更多落實執行轉型正義使命與任務,也可審酌相關意見妥為評估、研擬,建構促進轉型正義的法制工程」等語。​ ​ 本會就此有三個問題請教羅政委兼發言人。​ ​ 第一,可否請羅發言人舉出一個例子說明我國哪一個獨立機關(或稱獨立委員會)在任期屆滿後,可以不經過國會同意權行使程序,逕行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延任,…

關於促轉會延任「五問鄭運鵬委員與蘇貞昌院長」(真促會聲明|2021.03.17)

真促會聲明 關於促轉會延任「五問鄭運鵬委員與蘇貞昌院長」 2021/3/17 根據媒體報導,民進黨立委鄭運鵬16日在立法院施政總質詢時呼籲,促轉會應延長期限,必須要被轉型。蘇院長回覆,促轉會有資料徵集、事件平反、照顧受害者及遺屬等三大任務,「我們應該多支持讓促轉會讓它延續,並且任務更充實,從規劃到執行都要」。 本會長期關心臺灣轉型正義的進程,我們要請問鄭委員和蘇院長以下問題: …

有關郝柏村受頒褒揚令之共同聲明

  【有關郝柏村受頒褒揚令之共同聲明:呼籲蔡英文總統三思,建議促轉會推動轉型正義公共討論】 前參謀總長、行政院長郝柏村於3月30日病逝,總統府發布新聞稿指出,對於郝柏村一生戮力從戎從公,擔任軍職及公職期間為國付出的辛勞,尤其在八二三炮戰中守護國土有功,深表感念。4月1日,蔡英文總統也在記者會上表示,郝柏村對國家貢獻很大,「褒揚令是理所當然的事情」。我們呼籲蔡英文總統三思,並建議促轉會就此議題帶領轉型正義之公共討論。 郝柏村之死,引起極大議論。有人認為他是威權時期加害者,有人推崇他是「臺灣民主的守護者」,有人認為蔡總統同時褒揚臺獨運動者史明、強烈反臺獨的郝柏村,讓人精神錯亂。郝柏村是戒嚴時期的加害者嗎?郝柏村對臺灣民主有功嗎?郝柏村反臺獨值得褒揚嗎?是主要的爭論焦點。 郝柏村對臺灣民主有功嗎?從郝柏村歷來的言行,不僅對民主沒有貢獻,還屢屢發表反對民主、崇尚威權的言論。例如他在2011年10月出席中央軍事院校校友總會活動時,強調「沒有過去的戒嚴,就沒有今天的自由民主」,將今日的民主成果歸功於戒嚴,違背常識的認知令人震驚。他也談白色恐怖,說是「為了保衛臺灣」,對過去的人權迫害未稍反省,並為蔣介石的歷史評價抱屈。郝柏村力圖為獨裁者辯護、粉飾國家暴力,甚至支持威權手段剝奪個人自由、尊嚴與生命,是轉型正義最需要檢討的對象。 至於郝柏村反對臺獨、支持統一,原本是個人的國族認同,可不予置評。但是,郝柏村擔任行政院長時曾表示,《懲治叛亂條例》廢止,不表示臺獨無罪;針對民進黨的臺獨條款,主張「政府不只要加以嚴辦,而且要快辦。」也是在他擔任行政院長期間,調查局幹員進入清華大學逮捕學生,掀起學界與社運界的廢除惡法運動。郝柏村捍衛特定國族認同、打壓言論與思想自由,無異於危害民主與人權。 郝柏村一生反民主、反自由、反人權。如此崇尚威權體制、護衛獨裁壓迫的郝柏村,如何能符合《褒揚條例》所要求「國民立德、立功、立言,貢獻國家,激勵當世,垂之史冊,昭示來茲」的標準?籲請蔡總統三思。 同時,行政院促轉會是負責臺灣轉型正義工作的主要機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對該會任務有明確要求,並賦予極大權限推動相關工作。轉型正義除了尋找檔案、開放檔案,也必須透過適當方式帶領社會大眾進行思辯與內省,並經過討論溝通,形成共識,方能達成社會和解。 2018年九合一選舉期間,因為侯友宜參選新北市長,引起是否為鄭南榕自焚事件中「加害者」的討論;更因促轉會副主委張天欽有關「除垢」與選舉操作的發言,引起軒然大波。可惜,當時促轉會未能把握社會矚目的時機,帶領民眾討論這個重要議題。迄今,臺灣社會對於該如何認定加害者、如何處置加害者的認識還在原地踏步。 戒嚴時期誰是加害者?該如何判定、如何處置?是轉型正義非常重要的工作之一。郝柏村是職業軍人,威權統治時期擔任參謀總長八年,但是並無情治背景,也未有積極證據證明他曾在戒嚴時期迫害人權。我們認為除非有明確的佐證,不須把軍方將領一概當作威權體制下的協力者、加害者。如果軍人、公務員、教育人員等戒嚴時期公領域人員都不需證明地被納入共犯結構,如此反而模糊加害者面貌,也不符合轉型正義關於釐清責任的基本原則。 我們高度期待促轉會能承擔責任,建議就從「蔡英文總統是否應該頒予郝柏村褒揚令」開始,帶領臺灣民眾進行公共討論、推展轉型正義觀念,促使臺灣的民主文化往前邁進。   共同聲明團體: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對於行政院促轉會委員延任問題聲明

  本會自2007年成立起便以民間力量盡力揭露歷史真相,深化台灣民主,並持續倡議政府採取積極作為推轉型正義,撫平傷痛。終見2018年5月政府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下簡稱促轉條例)成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 促轉會成立後相繼出現正副主委長期出缺,兼任委員陸續辭職等現象。而今九人委員會僅剩五人參與運作,專職委員僅餘三人,運作亦不符合促轉條例明訂之性別比例。本會必須嚴正指出,此諸多缺失,行政院難辭其咎,國會多數黨民進黨亦未盡監督之責。 近日媒體報導行政院長將依促轉條例授權延長委員會任期,已拜會代理主委楊翠並取得其留任同意,又有執政黨立委提案要求修正促轉條例,將現行促轉條例中委員會任期延長每次一年為限,修正為每次至多兩年。 根據促轉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促轉會應於二年內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其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一年為限。」 如今促轉會既未依法提出報告,也未說明規劃方案或具體實施步驟,更未具體提出未來希望完成之工作項目,行政院即已決定延長該會任期,執政黨立委也已提案修法,希冀增加延任時間。此番作為固有體察轉型正義工程浩大、不易完成之意,但與前揭促轉條例規範意旨有間,且不符民主課責之基本精神。 作為國內最早推動轉型正義工作的民間團體,本會對於應該如何推動此一工作極為關切。衡諸各國作法,大多成立任務型的委員會,以總結報告、司法平反等方式喚起社會重視;或以前瞻性、積極性的規劃,促使轉型正義工作能在政府各部會長期而全面推動,深入落實於社會肌理。各國先例並非將真相和解委員會常設化、官僚化,原因在此。過去,本會曾反對「戒嚴時期不當叛亂及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一再延期,正是因為本會認為課責與效率,比機構長時間存在更為重要。 本會呼籲行政立法兩院及社會各界正視促轉條例中要求於促轉會的任務、及延長促轉會任期之嚴肅性,採取相關措施或修法時應考慮並對社會各界說明: 1、…

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聲明

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副主委張天欽針對…

促轉會監督聯盟記者會 新聞稿

促轉會監督聯盟(以下簡稱促督盟)日前向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九名被提名人提出共同提問,今召開記者會回應被提名人之答覆。促督盟總結認為,楊翠、尤伯祥兩位被提名人為適任人選。 促督盟於4/25(三)當日收到黃煌雄、張天欽、楊翠、許雪姬、彭仁郁、葉虹靈、尤伯祥七位被提名人之回覆。被提名人花亦芬未回答聯盟提問,僅提供她給立法院的資料,被提名人高天惠則至今未予回覆。 針對促轉會提名過程,鄭南榕基金會董事鄭清華指出,促轉會提名應與公民社會的溝通,才能建立「公民信任」。促轉會的工作是規劃臺灣未來轉型正義的方向,委員人選相當重要,然而這次提名過程卻極為匆促,壓縮社會討論、監督的空間。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案研究員何友倫亦表示,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理當慎重,尤其促轉會依法處理威權時期遺留的種種問題,更需要立法、行政部門以及民間社會的共同努力。第一階段是接受民推薦、廣納名單;第二階段是國會實質審查。過去大法官、檢察總長的提名,民間社會透過問卷、評鑑等形式,彌補現行立法院人事同意制度的不足;「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除了評鑑被提名人外,也注重國會行使同意權的過程。從提名到通過人事任命,審查時間至少一個月,嚴格的把關機制,才能驗證被提名人是否適任,可惜促轉會人事過程太過匆促。 有關促轉會被提名人背景,鄭清華認為各國轉型正義工程的普遍原則是排除加害者、加害者後代或威權利益繼承者,尤其被提名人若與威權利益繼承者之間有行事作為損及公民信任,絕對是違反正義原則。 台灣人權促進會沈伯洋指出,監督聯盟的提問是希望被提名人思考未來推動轉型正義工作的原則,事前承諾可做為未來的行動準則,但高天惠完全未回覆任何問題,讓人遺憾。他強調在一個民主法治國家,任公職者應對公民負責,尤其是具高度爭議性的轉型正義議題,公民事前監督與參與實屬必要。其次,多位被提名人實問虛答,答覆過於空泛,除了尤伯祥之外,多數委員僅僅以依法行政回應,顯然缺乏對於轉型正義工作的具體認識。 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理事陳嘉銘認為,轉型正義是艱鉅龐大的工程,僅在兩年時間內要完成,被提名人必須思考優先順序、那些是重中之重,這是重要的道德承諾,所以,促轉會主委人格格外重要。很可惜,多數被提名人的回覆大多躲在行政中立、官僚機構的保護傘下,未能真正回答問題。 其次,針對被提名人彭仁郁在立法院詢答中認為應成立「政治暴力創傷療癒中心」,陳嘉銘指出,轉型正義工作的創傷療癒公共工程,主要是指國家社會透過公共作為,如公聽會、遺址、紀念碑、報告書等等,對受害者、家屬及社會整體來達成。他提醒,每位受難者的個人療癒歷程都不同,創傷個人化後,是否會轉移了對體制性不義的關注?因此他建議應先完成促轉會法定的四大任務,再以收歸國有的黨產來整體規劃是否成立該中心,避免現階段就產生預算和人力資源上的排擠效應。 人權公約施行聯盟召集人黃嵩立期待未來促轉會的工作是開放的,如果促轉會以閉門方式進行調查,每年出一份報告,很可能無法促進轉型正義的實現。他提醒,促轉會須審慎思考如何進行其重要任務——識別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過去威權體制下常以「依法行政」侵害人權,未來促轉會的工作一方面以人權為檢驗標準,另一方面,要判定威權體制下的法律之是非而非只是遵守過去的法律。他期待促轉會適度公開其審理程序,讓民眾參與,以促使社會整體一起來反省、檢討過去的是非對錯、當時的政府如何有系統地進行壓迫,進而共同面對罪責與傷痛。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表示卷宗之取得是冤案得以平反的第一哩路,台灣冤獄平反協會也曾接到戒嚴時期有罪判決的申冤陳情,依現行檔案保管規範,理應仍留存的卷宗,向檢察署、向法院聲請卻遍尋不著,例如武漢大旅社案,黃學文先生數度遭判死刑,後改判免訴而確定,依據法院類、檢察類的卷宗保管規範均要永久保存,但卷宗下落至今仍不明。根據促轉條例,平復司法不法將是促轉會的重要工作,戒嚴時期刑事司法案卷的保管與整理更顯迫切。建議未來促轉會應儘速建立與司法機關之聯繫,妥當保管卷宗,才有平復司法不法之基礎。 主持人黃長玲總結指出,沒有人會反對和解,但和解需有前提。同時,促轉會不是一般官僚機構,不應以「行政中立」做為積極面對任務的託辭。綜合八位被提名人回覆中所表現公民社會對話的誠意、對於轉型正義工作之認識,及個人專業能力與角色定位,促轉會監督聯盟推薦楊翠、尤伯祥兩位被提名人為適任人選;高天惠未回覆,張天欽多半以「合法」、「合議」作答,在回應上顯得相對消極,令人遺憾。 促轉會被提名人回覆全文:提問與回覆 促轉會監督聯盟成員(按筆畫排列):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Covenants…

促轉條例通過了但是.../你想知道的轉型正義十個問題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通過之後社會有很多討論的聲音,其中有些爭議或者是困惑,我們整理一些QA給大家參考。 一、轉型正義為什麼只針對國民黨,這是政治追殺?! 轉型正義是在檢討、反省統治者與國家機器,如何因為權力不受節制而扭曲國家體制、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國民黨是戒嚴時期的唯一執政黨,也是許多政策的討論和決策所在。要檢討戒嚴時期的國家機器作為,很難排除這個選擇。民主化後的政府當然也會有各種抵觸正義原則的作為,但已有憲法提供的權利清單和權力分立制衡機制。一般人民受到侵害,可以透過體制內外的救濟管道來處理(訴願、訴訟、請願、社會抗爭)。「轉型正義」處理的是民主化之前的政治迫害問題。 二、轉型正義是針對外省人、想去中國化,根本政治口水? 其實根據補償統計,外省人在白色恐怖案件中受害比例遠高於它在台灣人口中所佔比。例如山東學生流亡案就是個大案。釐清歷史有助於解開某些族群對立迷思。而台灣因為特殊的歷史情境,民主轉型也交織著國家認同的變化,所以常被混為一談,需要謹慎處理。但轉型正義的核心關懷是社會如何面對歷史、是讓否認歷史創傷與錯誤不再那麼容易,是有具體目標的工作。 三、蔣介石也有功啊,為什麼不能功過併陳,要不是他台灣早就被中國統一、會被文化大革命荼毒耶? 如同第一題的說明,轉型正義是在檢討、反省統治者與國家機器,不是在幫個別歷史人物寫傳記。對蔣介石懷抱情感與認同的個別政黨、個人仍舊可以繼續他們的支持。另外,保衛台灣的說法,無法解釋他在五零年代中期(韓戰結束後)統治穩固,仍然持續長期戒嚴,並在七零年代以後把「共黨、黨外與海外台獨」打成三合一敵人。「保衛寶島免受赤化」在戒嚴時期,長期以來是統治者拿來合理化自己採取政治高壓手段,進行全面性社會監控的說詞。 四、從一九九O年代開始政府已經進行補償,解嚴三十年了現在到底還有什麼沒做的? 過去由於國安法與大法官解釋的限制,受害者的罪名與犯罪記錄還在;被沒收的財產沒有處理;黨國一體時期國民黨的檔案沒有開放;我們到現在還不知道白色恐怖有多少受害者?為什麼受害?誰該為這件事負責?加害體系究竟到什麼範圍?加害者有什麼反省?戒嚴法制、憲政體制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國家要能直面自己,檢討加害體系不是只把兩蔣拖出來鞭,沒做的事還很多。 五、勞基法修法、同婚都沒著落,民進黨現在推這個只是想轉移焦點嘛? 所以我們該做的是,努力要求讓各項社會正義議題可以早日落實,而非排擠彼此。促轉條例通過後,並不意味轉型正義就已經一步到位,監督接下來的委員會如何執行工作,不要流於形式,才是更重要的工作。把握歷史時機,在我們這個時代,搭起未來與過去的橋樑。 六、就算這件事該做好了,但事情有輕重緩急,不是應該先拼經濟嗎? 目前僅存的政治犯大多年事已高,此刻大概是最後一個跟他們還有重疊的時代,不趁此時為他們平反、留下歷史,還待何時?生命中總有些錢買不到的東西,例如失去的青春、自由、生命,他們的人生本來可以擁有的可能性;如果台灣社會不曾經歷如此長期的些壓抑與禁錮,會不會是另一個面貌,這些都很難跟賺多少錢放在同一個天平上來秤。 七、那些政治犯也不是通通都無辜啊,有些根本是中共地下黨員耶,本來就是匪諜槍斃剛好而已? 平反無辜者沒有人會反對,但轉型正義最大的挑戰恰在於,對於那些所謂的「犯人」,當初所觸犯的法律本身是不是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國家如何透過軍事審判和各種法條,以維護社會安定、國家安全的名義,侵奪一般人民的基本權利?國家安全和個人權利保障之間的那道界限該怎麼劃。這個問題即使在民主社會都需要辯論。我們可以選擇遺忘假裝沒這回事,但也可以選擇好好面對歷史。有興趣的話請看第三屆模擬憲法法庭網站上的討論。 八、為什麼不處理原住民跟慰安婦? 支持處理歷史錯誤的人應該也都支持爭取回復原住民與慰安婦的正義。參考其他國家的例子,應該用不同的法案來細緻規劃處理方案,而非把大家都塞到同一件衣服裡面,然後覺得大家都有衣服穿,好棒棒。原住民受到的迫害橫跨不同政權,需要更全面的檢討和徹底從政治組織及法制上解決問題,不然同樣的迫害只會再次以不同形式出現。慰安婦問題應該由政府出面和日本政府進行談判,爭取賠償和道歉。很難想像用同一套法制來處理這些暴力形式、回復途徑不同的正義問題。透過不同法案與制度設計,才有空間更縝密地規劃,可以比較務實地面對龐雜的問題。 九、促轉條例有違憲爭議? 法律是否違憲,是由大法官來判斷。在沒有宣告違憲之前,國會通過的法律仍屬有效。目前有關促轉會職權是否侵犯司法權,例如第十四條賦予促轉會有調查權,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對證據資料的封存、真實陳述義務,按照大法官第613號解釋對於獨立機關的規範,只要「重要事項以聽證程序決定,任務執行績效亦能透明、公開,以方便公眾監督,加上立法院原就有權經由立法與預算審議監督獨立機關之運作」,就可以達到獨立機關行使職權的基本憲法要求。而第十九條的毀損罪,發動偵查的主體應該仍是檢察官,與刑法毀損罪一樣。整體來說,促轉會和其他獨立機關(如公平會、通傳會)一樣,不受行政院長任期的影響,獨立行使職權,具有行政執行的權力(可以比較「行政執行法」的規定)。但是在運用這些權力時,促轉會應該盡可能審慎、公開,並以合議的方式決定重大的事項。 十、說了這麼多,轉型正義到底是什麼、該怎麼做? 轉型正義原本是國際學術界發展出來的專門名詞,用來指涉一個社會如何在民主轉型後,重新面對和處理國家犯下的大規模人權侵害問題。因此,也有人用「處理過去錯誤」來取代轉型正義的用語。轉型正義的主要目的是「避免重蹈覆轍」(Never…

葉虹靈、黃丞儀:轉型正義不能只有勾銷罪名

作者:葉虹靈、黃丞儀 活下來的人不是懦夫…我們家是白色恐怖家族,有著白恐家族應該會被對待的樣子,可是我還要承受族群的衝突,我覺得身在徹底的孤獨當中。 這是去年模擬憲法法庭上,聲請人杜銘哲的自陳,他的父親博尤特士庫(漢名杜孝生),是同案被處死的鄒族菁英高一生同母異父的兄弟,杜孝生是日本殖民後期唯一一位受正規醫學教育的台灣原住民,原欲將所學貢獻族人「改善高砂族的衛生觀念」,但因被牽扯入這件國府打壓原住民菁英的政治大案,而改變了命運,被以貪汙罪判處十七年抑鬱一生,也未能進入解嚴後的平反之列。 杜銘哲和家人過去曾兩度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卻因父親的罪名非屬內亂、外患罪而遭拒絕,回憶這段過程「我們努力這麼久,倒不是因為在意能得到多少補償金,我在意的是爸爸『貪汙』的罪名沒辦法得到平反。」「我希望的是能有像今天這樣的討論,藉由討論發現真正的問題為何。就像我的訴訟代理人為我父親整理的介紹,標題寫著『墜落在白色恐怖的隙縫中』,我覺得很有感觸,因為父親所受的遭遇確實是這樣的」 類似這樣,在白色恐怖時期未必被以政治刑法相繩的政治犯,自解嚴以來求償無門,幾乎不被大眾看見,而本週有望通過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中,可能將使他們再度被排除於平反的行列之外。 不能再只有轉型而無正義 轉型正義曾是蔡總統的重要政見,只是就任一年多以來,對於她承諾的工作項目,如在總統府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三年內完成真相調查報告等至今毫無音訊。眼看「促轉」將成為蔡政府轉型正義最重要的「成就」,我們不得不在法案即將過關前,做出提醒。 台灣轉型正義時常被抨擊為「有轉型而無正義」的原因之一,在於原本依《戒嚴法》,戒嚴時期受軍事審判之一般人民,於解嚴後後可上訴至普通法院。這個規定是因為憲法第九條保障一般人民不受軍事審判,但戒嚴法卻成為憲法的「例外狀態」。一旦戒嚴結束,就應該回復到正常的憲政國家,允許人民針對程序保障不足的軍事審判判決,要求司法系統允許上訴。 但當年政府為在解嚴前夕迅速通過《國家安全法》,排除了戒嚴法的允許上訴規定,封閉了政治犯上訴的途徑,僅留下條件嚴苛的非常上訴與再審窄門。政府的理由是戒嚴長達38年,案件量太多;但是,真正的原因是專制政黨擔心軍事審判案件都可以「翻案」的話,恐將動搖國本。甚至若進而追究違法濫權的人員,不止下層的情治人員或軍人,許多參與在政治迫害當中的高官權貴都將被追究責任。 這個明顯違憲的法律,經過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認為這是國會通過的法律,應該尊重國會的判斷,在第272號解釋中維持合憲。第272號解釋堪稱我國釋憲史上最惡名昭彰的一號解釋,職司守護憲法的大法官竟然曲從威權統治者,維護戒嚴時期白色恐怖的軍事判決不受重審。他們更忘記了,當時的國會未經改選,根本欠缺民主正當性,何來民主國家的「立法形成自由」?根本是「威權形成自由」。 一筆勾銷只會離真相更遠 如何尋求司法平反,是民間長年訴求。本屆立院各黨均已提案要修改國安法限制上訴規定。不過引發我們擔心的是媒體報導,民進黨團打算針對促轉提出的修正動議,在第六條新增第三項,直接讓戒嚴時期依照懲治叛亂條例、檢肅匪諜條例和刑法一百條判刑的政治犯,得以因國會立法而直接將其判決撤銷。註更多 這個作法的優點很明顯是能在短時間內,將當年受軍事審判的政治犯判決一筆勾銷,還給年事已高的受難者們等待已久的清白之身。然而,它也有很明顯的限制,首先是無法處理不在這三部法律平反範圍內的受難者如杜孝生。 此外,有些政治犯並未獲得補償,例如與地下黨組織有涉者,也將無法受到司法平反。事實上,當年為了獲得補償金,或許在真相的敘事上,會避重就輕。倘若再加上司法平反,許多政治受難者恐怕更不願將真相說出。我們當然支持受難者得到平反,但若以是否受補償和回復權利為限,恐怕只會讓我們離真相更遠,離公平更不可能。 大量撤銷判決在任何國家都涉及公平問題,這些被排除在補償之外的當事人過去二十幾年已經不被國家肯認為受難者,現在連判決撤銷亦不可得,應非追求轉型正義者所樂見。 若循透過修改國安法並搭配司法快速偵審來平反,除了可以還給當事人原本就應有的權益外,還可以國家的力量重新調查與審理,發現個案真相,釐清加害者責任。 更重要的是,國家必須認真地面對自己在戒嚴時期所造成的違法違憲事實,這是國家良心的洗滌,也是轉型正義最重要的功課:國家必須具體承認地究竟在什麼問題上出了錯。否則只是大筆一揮,局部撤銷判決,對轉型正義原本就抱持懷疑的民眾可能會認為這是政治力介入,是民進黨「勝者為王、敗者為寇」把國民黨的判決給撤銷了。一旦陷入這種「冤冤相報」的民間解釋,轉型正義在台灣就永無成功之日。 真相、正義與和解 有人或許擔心年代久遠,難以調查證據;或個案訴訟曠日廢時,受難者難以等待;或者擔心司法體系要求的證據門檻較高和程序正義較完備,當事人若仍遭敗訴,形同受到國家二次傷害。 這些問題其實可以搭配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由司法院提出具體的制度規劃,有專庭與專人集中精銳司法人員,將轉型正義作為國家最重要的司法工作,優先處理高齡受難者案件,儘速完成重新調查、審訊和判決。另以特別法的方式,規定證據門檻和採證原則。諒以軍事法院的組織及當時軍事審判法之不備,許多判決都將因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遭撤銷。 我們能夠理解受難長輩對於時間壓力的焦慮,這實在是因為國家虧欠受難者太久。本來應該在解嚴之初就允許上訴,一拖又三十年。然而這正是我們先前提醒過的,國家對受難者與社會的責任,不是只有金錢補償,歷史真相的發現和司法正義的回復,都是重要的挑戰。 面對這些難題,僅一筆勾銷罪名,形同使社會失去了進一步討論真相與正義的機會,也不符聯合國近年來極力提倡的處理轉型正義原則:真相、正義與和解環環相扣,缺一不可。 轉型正義的工作十分複雜,在民進黨團原來的促轉版本中,僅就平反進行原則性宣示,細部方案將留待促轉會規劃,我們可以認同這樣的方向。若更積極地排除國安法第九條的適用,建立司法重審的制度,更能迅速有效解決問題。在此建議政府應該加快腳步,在完成立法後,用最精銳的團隊與充足的預算來執行這項工作。 退千萬步言,若因政治協商,仍欲保留立法撤銷判決的規定,強烈建議應同步明訂廢除國安法限制並設計相應配套,使平反得以雙軌並行,以追求真相與正義邁向政治和解的未來。 ※作者為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執行長、理事長 資料與圖片來源:上報…

黃丞儀、葉虹靈:別拿促轉條例當藉口

黃丞儀、葉虹靈/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