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轉會公布線民名冊應審慎|陳嘉銘、陳翠蓮

作者:陳嘉銘、陳翠蓮 原刊於:促轉會公布…

促轉會可以休矣|黃丞儀

作者:黃丞儀 原刊於:自由共和國》黃丞儀/促轉會可以休矣,自由時報,2021/03/22。 日前行政院政委兼發言人羅秉成針對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抨擊促轉會延任一事,表示台灣經歷漫長的威權統治,且民主化三十年後才展開轉型正義工作,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完成。緊接著,民間真促會再提出三個問題就教於羅政委。從雙方的交鋒可以看出民間和政府對於轉型正義的認知,有著極大的差距。這樣的認知差距或許就是為何民進黨政府執意延長促轉會任期,而民間真促會卻期期以為不可的主因。 二次大戰後各國在處理戰爭或威權統治遺留的政治迫害時,大略粗分為兩種模式:審判、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審判模式由國內司法或國際組織(如國際刑事法院)來進行,目的在追究加害者的責任,採取嚴格的證據法則。其缺點是曠日廢時,而且往往受到「戰勝者正義」之譏。為了追究個人刑責,還必須打開追訴權時效的限制,招致違反法治原則的批評。因此,八○年代以後,「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模式漸興,以專門委員會進行事實調查,撰寫調查報告;並根據調查報告,決定後續的政策走向。 過去許多人將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重點放在「以特赦換真相」,也就是只要當事人願意講出真相,過去犯罪的刑責便可以獲得赦免。但事實上,在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發源地阿根廷,成立於一九八三年的「全國失蹤人口調查委員會(CONADEP)」並沒有特赦的設計。而智利在一九九○年成立的國家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也沒有特赦的權力,因為皮諾契將軍早在一九七九年就通過特赦法,赦免自己與其他軍人的刑責,民主化後的艾爾溫政府始終無法廢除該法。就算在南非,「特赦換真相」的主要目的在於撰寫調查報告,讓民眾知道種族隔離時期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質言之,採取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模式的國家,都將重點置於總結報告的調查、撰寫和公開。 與審判相較,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模式的好處在於:不只是司法者要處理過去的大規模人權侵害事件,這更是全國都必須共同面對的課題。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在調查的過程大量聽取受害者和加害者的陳述,像南非甚至在電視頻道公開播放,等於進行了一場國民教育。真相究竟能不能夠重建,除了仰賴既存檔案或當事人陳述外,更重要的是全國人民是否接受這些事實。欠缺社會信賴的事實調查,終歸各說各話。從對話中發現事實、重建事實,進而產生集體療癒的效果,是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模式打算帶動的大規模社會運動。 台灣在二○一八年設立的促轉會,花費了非常多的力氣在檔案搜集和整理、建置資料庫上面。然而從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模式來看,這種陷溺在史料搜集當中的狂熱,忽略了國家設立轉型正義機構的核心目標:帶領社會進行對話和討論。檔案的搜集是長時間的,自從人類有歷史以來,就不可能完整地把各個時間點發生的文書檔案上窮碧落下黃泉地蒐集完畢。若以為「檔案沒有蒐集完就無法重建事實」,更是誤解轉型正義。很多事情,檔案上面沒有記載,難道就不存在嗎?反過來說,檔案裡面記載的事情,完全沒有虛構或錯誤的部分嗎?就像當事人的陳述,可以盡信嗎?如果沒有經過對質,沒有經過其他資料(如書信、文字紀錄等)的檢驗,往往變成無頭公案。歷史學家有追求客觀真實的職業取向,但國家追求轉型正義需要從更宏觀層次來關照。 在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模式的想像中,真相並不是透過無窮盡地檔案搜集來完成。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出發點是:釐清為何發生政治權力濫用導致大規模人權侵害事件的出現。這個釐清的過程,有些國家稱為「靈魂追尋(soul-searching)」的過程。因為它的重點不在於拼湊各種資料,或是用這些資料來指責他方,而是邀請社會裡的所有成員,一起來思考,究竟當初發生了什麼事?為什麼我們當中會發生這些不合理、甚至違反正義原則的迫害?真相與和解委員會追求社會對話,嘗試建立各方可以接受的基本事實,進而在這樣的基礎上展開責任檢討和社會和解。換言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調查範圍是國家暴力形成的結構,它必須指認什麼樣的因果歷程造成這些慘劇。單純檔案的拼湊無法直指這些病徵的起源,反而很可能歧路亡羊,陷入各自的解釋。 正由於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重點在於社會對話和基本事實的建立,大部分國家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都不會是常設的。漫長而無止盡的調查,不僅無法給人民一個確切的答案,更不可能帶來社會互信和真誠反省,只會陷入相互指責,甚至把轉型正義機構視為特定政黨的「選舉提款機」,無助於民主體制的健全發展。 台灣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在設計之初,獨步全球,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採取這種「預備立法」的模式,讓國會通過法律設立一個「草擬轉型正義相關法案」的準備機關。進入實際運作的階段,促轉會無力帶動社會進行討論,更不可能透過社會對話建立基本事實。它準備提出的總結報告注定四分五裂,各自成篇,無法指認因果歷程,終將只是一個形式上的結案報告。過去三年,促轉會沒有從社會成員共同接受的政治價值來進行責任釐清,交出來的報告不可能為社會和解奠立什麼基礎。如果只是單純蒐集檔案、草擬法條,既有行政機關也不是不能做到。對於轉型正義欠缺核心理念,是當前促轉會最大的問題,也是最諷刺的一件事情。 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模式並非完美,許多國家到現在都還在反省當初是否遺漏了什麼。像是阿根廷在二○○八年廢除了相關的赦免法,帶動了新一波的起訴,共有七百多人被告,超過五十人以上定罪。智利在二○○三年成立新的委員會調查政治因素的非法拘禁和酷刑,一年九個月內就完成了另一份調查報告。智利國會則在二○○九年設立了國家人權機構(National…

讓公務體系投入 促轉會不宜延任|黃長玲

作者:黃長玲 原刊於:讓公務體系投入 促…

我們欠白色恐怖被害者什麼正義|陳嘉銘

作者:陳嘉銘 原刊於:焦點評論:我們欠…

推動轉型正義工作的成敗關鍵|陳翠蓮

作者:陳翠蓮 原刊於:火網評論:推動轉…

轉型正義的台灣想像|吳乃德

作者:吳乃德 原刊於:自由共和國》吳乃…

給蔡英文總統的轉型正義備忘錄|葉虹靈、黃丞儀

作者:葉虹靈、黃丞儀 原刊於:報導者,…

促轉條例通過了但是.../你想知道的轉型正義十個問題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通過之後社會有很多討論的聲音,其中有些爭議或者是困惑,我們整理一些QA給大家參考。 一、轉型正義為什麼只針對國民黨,這是政治追殺?! 轉型正義是在檢討、反省統治者與國家機器,如何因為權力不受節制而扭曲國家體制、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國民黨是戒嚴時期的唯一執政黨,也是許多政策的討論和決策所在。要檢討戒嚴時期的國家機器作為,很難排除這個選擇。民主化後的政府當然也會有各種抵觸正義原則的作為,但已有憲法提供的權利清單和權力分立制衡機制。一般人民受到侵害,可以透過體制內外的救濟管道來處理(訴願、訴訟、請願、社會抗爭)。「轉型正義」處理的是民主化之前的政治迫害問題。 二、轉型正義是針對外省人、想去中國化,根本政治口水? 其實根據補償統計,外省人在白色恐怖案件中受害比例遠高於它在台灣人口中所佔比。例如山東學生流亡案就是個大案。釐清歷史有助於解開某些族群對立迷思。而台灣因為特殊的歷史情境,民主轉型也交織著國家認同的變化,所以常被混為一談,需要謹慎處理。但轉型正義的核心關懷是社會如何面對歷史、是讓否認歷史創傷與錯誤不再那麼容易,是有具體目標的工作。 三、蔣介石也有功啊,為什麼不能功過併陳,要不是他台灣早就被中國統一、會被文化大革命荼毒耶? 如同第一題的說明,轉型正義是在檢討、反省統治者與國家機器,不是在幫個別歷史人物寫傳記。對蔣介石懷抱情感與認同的個別政黨、個人仍舊可以繼續他們的支持。另外,保衛台灣的說法,無法解釋他在五零年代中期(韓戰結束後)統治穩固,仍然持續長期戒嚴,並在七零年代以後把「共黨、黨外與海外台獨」打成三合一敵人。「保衛寶島免受赤化」在戒嚴時期,長期以來是統治者拿來合理化自己採取政治高壓手段,進行全面性社會監控的說詞。 四、從一九九O年代開始政府已經進行補償,解嚴三十年了現在到底還有什麼沒做的? 過去由於國安法與大法官解釋的限制,受害者的罪名與犯罪記錄還在;被沒收的財產沒有處理;黨國一體時期國民黨的檔案沒有開放;我們到現在還不知道白色恐怖有多少受害者?為什麼受害?誰該為這件事負責?加害體系究竟到什麼範圍?加害者有什麼反省?戒嚴法制、憲政體制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國家要能直面自己,檢討加害體系不是只把兩蔣拖出來鞭,沒做的事還很多。 五、勞基法修法、同婚都沒著落,民進黨現在推這個只是想轉移焦點嘛? 所以我們該做的是,努力要求讓各項社會正義議題可以早日落實,而非排擠彼此。促轉條例通過後,並不意味轉型正義就已經一步到位,監督接下來的委員會如何執行工作,不要流於形式,才是更重要的工作。把握歷史時機,在我們這個時代,搭起未來與過去的橋樑。 六、就算這件事該做好了,但事情有輕重緩急,不是應該先拼經濟嗎? 目前僅存的政治犯大多年事已高,此刻大概是最後一個跟他們還有重疊的時代,不趁此時為他們平反、留下歷史,還待何時?生命中總有些錢買不到的東西,例如失去的青春、自由、生命,他們的人生本來可以擁有的可能性;如果台灣社會不曾經歷如此長期的些壓抑與禁錮,會不會是另一個面貌,這些都很難跟賺多少錢放在同一個天平上來秤。 七、那些政治犯也不是通通都無辜啊,有些根本是中共地下黨員耶,本來就是匪諜槍斃剛好而已? 平反無辜者沒有人會反對,但轉型正義最大的挑戰恰在於,對於那些所謂的「犯人」,當初所觸犯的法律本身是不是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國家如何透過軍事審判和各種法條,以維護社會安定、國家安全的名義,侵奪一般人民的基本權利?國家安全和個人權利保障之間的那道界限該怎麼劃。這個問題即使在民主社會都需要辯論。我們可以選擇遺忘假裝沒這回事,但也可以選擇好好面對歷史。有興趣的話請看第三屆模擬憲法法庭網站上的討論。 八、為什麼不處理原住民跟慰安婦? 支持處理歷史錯誤的人應該也都支持爭取回復原住民與慰安婦的正義。參考其他國家的例子,應該用不同的法案來細緻規劃處理方案,而非把大家都塞到同一件衣服裡面,然後覺得大家都有衣服穿,好棒棒。原住民受到的迫害橫跨不同政權,需要更全面的檢討和徹底從政治組織及法制上解決問題,不然同樣的迫害只會再次以不同形式出現。慰安婦問題應該由政府出面和日本政府進行談判,爭取賠償和道歉。很難想像用同一套法制來處理這些暴力形式、回復途徑不同的正義問題。透過不同法案與制度設計,才有空間更縝密地規劃,可以比較務實地面對龐雜的問題。 九、促轉條例有違憲爭議? 法律是否違憲,是由大法官來判斷。在沒有宣告違憲之前,國會通過的法律仍屬有效。目前有關促轉會職權是否侵犯司法權,例如第十四條賦予促轉會有調查權,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對證據資料的封存、真實陳述義務,按照大法官第613號解釋對於獨立機關的規範,只要「重要事項以聽證程序決定,任務執行績效亦能透明、公開,以方便公眾監督,加上立法院原就有權經由立法與預算審議監督獨立機關之運作」,就可以達到獨立機關行使職權的基本憲法要求。而第十九條的毀損罪,發動偵查的主體應該仍是檢察官,與刑法毀損罪一樣。整體來說,促轉會和其他獨立機關(如公平會、通傳會)一樣,不受行政院長任期的影響,獨立行使職權,具有行政執行的權力(可以比較「行政執行法」的規定)。但是在運用這些權力時,促轉會應該盡可能審慎、公開,並以合議的方式決定重大的事項。 十、說了這麼多,轉型正義到底是什麼、該怎麼做? 轉型正義原本是國際學術界發展出來的專門名詞,用來指涉一個社會如何在民主轉型後,重新面對和處理國家犯下的大規模人權侵害問題。因此,也有人用「處理過去錯誤」來取代轉型正義的用語。轉型正義的主要目的是「避免重蹈覆轍」(Never…

葉虹靈、黃丞儀:轉型正義不能只有勾銷罪名

作者:葉虹靈、黃丞儀 活下來的人不是懦夫…我們家是白色恐怖家族,有著白恐家族應該會被對待的樣子,可是我還要承受族群的衝突,我覺得身在徹底的孤獨當中。 這是去年模擬憲法法庭上,聲請人杜銘哲的自陳,他的父親博尤特士庫(漢名杜孝生),是同案被處死的鄒族菁英高一生同母異父的兄弟,杜孝生是日本殖民後期唯一一位受正規醫學教育的台灣原住民,原欲將所學貢獻族人「改善高砂族的衛生觀念」,但因被牽扯入這件國府打壓原住民菁英的政治大案,而改變了命運,被以貪汙罪判處十七年抑鬱一生,也未能進入解嚴後的平反之列。 杜銘哲和家人過去曾兩度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卻因父親的罪名非屬內亂、外患罪而遭拒絕,回憶這段過程「我們努力這麼久,倒不是因為在意能得到多少補償金,我在意的是爸爸『貪汙』的罪名沒辦法得到平反。」「我希望的是能有像今天這樣的討論,藉由討論發現真正的問題為何。就像我的訴訟代理人為我父親整理的介紹,標題寫著『墜落在白色恐怖的隙縫中』,我覺得很有感觸,因為父親所受的遭遇確實是這樣的」 類似這樣,在白色恐怖時期未必被以政治刑法相繩的政治犯,自解嚴以來求償無門,幾乎不被大眾看見,而本週有望通過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中,可能將使他們再度被排除於平反的行列之外。 不能再只有轉型而無正義 轉型正義曾是蔡總統的重要政見,只是就任一年多以來,對於她承諾的工作項目,如在總統府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三年內完成真相調查報告等至今毫無音訊。眼看「促轉」將成為蔡政府轉型正義最重要的「成就」,我們不得不在法案即將過關前,做出提醒。 台灣轉型正義時常被抨擊為「有轉型而無正義」的原因之一,在於原本依《戒嚴法》,戒嚴時期受軍事審判之一般人民,於解嚴後後可上訴至普通法院。這個規定是因為憲法第九條保障一般人民不受軍事審判,但戒嚴法卻成為憲法的「例外狀態」。一旦戒嚴結束,就應該回復到正常的憲政國家,允許人民針對程序保障不足的軍事審判判決,要求司法系統允許上訴。 但當年政府為在解嚴前夕迅速通過《國家安全法》,排除了戒嚴法的允許上訴規定,封閉了政治犯上訴的途徑,僅留下條件嚴苛的非常上訴與再審窄門。政府的理由是戒嚴長達38年,案件量太多;但是,真正的原因是專制政黨擔心軍事審判案件都可以「翻案」的話,恐將動搖國本。甚至若進而追究違法濫權的人員,不止下層的情治人員或軍人,許多參與在政治迫害當中的高官權貴都將被追究責任。 這個明顯違憲的法律,經過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認為這是國會通過的法律,應該尊重國會的判斷,在第272號解釋中維持合憲。第272號解釋堪稱我國釋憲史上最惡名昭彰的一號解釋,職司守護憲法的大法官竟然曲從威權統治者,維護戒嚴時期白色恐怖的軍事判決不受重審。他們更忘記了,當時的國會未經改選,根本欠缺民主正當性,何來民主國家的「立法形成自由」?根本是「威權形成自由」。 一筆勾銷只會離真相更遠 如何尋求司法平反,是民間長年訴求。本屆立院各黨均已提案要修改國安法限制上訴規定。不過引發我們擔心的是媒體報導,民進黨團打算針對促轉提出的修正動議,在第六條新增第三項,直接讓戒嚴時期依照懲治叛亂條例、檢肅匪諜條例和刑法一百條判刑的政治犯,得以因國會立法而直接將其判決撤銷。註更多 這個作法的優點很明顯是能在短時間內,將當年受軍事審判的政治犯判決一筆勾銷,還給年事已高的受難者們等待已久的清白之身。然而,它也有很明顯的限制,首先是無法處理不在這三部法律平反範圍內的受難者如杜孝生。 此外,有些政治犯並未獲得補償,例如與地下黨組織有涉者,也將無法受到司法平反。事實上,當年為了獲得補償金,或許在真相的敘事上,會避重就輕。倘若再加上司法平反,許多政治受難者恐怕更不願將真相說出。我們當然支持受難者得到平反,但若以是否受補償和回復權利為限,恐怕只會讓我們離真相更遠,離公平更不可能。 大量撤銷判決在任何國家都涉及公平問題,這些被排除在補償之外的當事人過去二十幾年已經不被國家肯認為受難者,現在連判決撤銷亦不可得,應非追求轉型正義者所樂見。 若循透過修改國安法並搭配司法快速偵審來平反,除了可以還給當事人原本就應有的權益外,還可以國家的力量重新調查與審理,發現個案真相,釐清加害者責任。 更重要的是,國家必須認真地面對自己在戒嚴時期所造成的違法違憲事實,這是國家良心的洗滌,也是轉型正義最重要的功課:國家必須具體承認地究竟在什麼問題上出了錯。否則只是大筆一揮,局部撤銷判決,對轉型正義原本就抱持懷疑的民眾可能會認為這是政治力介入,是民進黨「勝者為王、敗者為寇」把國民黨的判決給撤銷了。一旦陷入這種「冤冤相報」的民間解釋,轉型正義在台灣就永無成功之日。 真相、正義與和解 有人或許擔心年代久遠,難以調查證據;或個案訴訟曠日廢時,受難者難以等待;或者擔心司法體系要求的證據門檻較高和程序正義較完備,當事人若仍遭敗訴,形同受到國家二次傷害。 這些問題其實可以搭配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由司法院提出具體的制度規劃,有專庭與專人集中精銳司法人員,將轉型正義作為國家最重要的司法工作,優先處理高齡受難者案件,儘速完成重新調查、審訊和判決。另以特別法的方式,規定證據門檻和採證原則。諒以軍事法院的組織及當時軍事審判法之不備,許多判決都將因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而遭撤銷。 我們能夠理解受難長輩對於時間壓力的焦慮,這實在是因為國家虧欠受難者太久。本來應該在解嚴之初就允許上訴,一拖又三十年。然而這正是我們先前提醒過的,國家對受難者與社會的責任,不是只有金錢補償,歷史真相的發現和司法正義的回復,都是重要的挑戰。 面對這些難題,僅一筆勾銷罪名,形同使社會失去了進一步討論真相與正義的機會,也不符聯合國近年來極力提倡的處理轉型正義原則:真相、正義與和解環環相扣,缺一不可。 轉型正義的工作十分複雜,在民進黨團原來的促轉版本中,僅就平反進行原則性宣示,細部方案將留待促轉會規劃,我們可以認同這樣的方向。若更積極地排除國安法第九條的適用,建立司法重審的制度,更能迅速有效解決問題。在此建議政府應該加快腳步,在完成立法後,用最精銳的團隊與充足的預算來執行這項工作。 退千萬步言,若因政治協商,仍欲保留立法撤銷判決的規定,強烈建議應同步明訂廢除國安法限制並設計相應配套,使平反得以雙軌並行,以追求真相與正義邁向政治和解的未來。 ※作者為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執行長、理事長 資料與圖片來源:上報…